“项目经理”违规操作导致坠亡 装修公司该担何责?
2022-02-23 17:24: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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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在一次装修过程中,从事房屋装修工作多年的王兵(化名)不慎从4楼坠落身亡,悲痛万分的家属将承包该装修项目的某联建筑装饰公司(以下称某联公司)起诉到昆山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123万余元。

  事发当天同在装修房屋内的施工人员向公安机关讲述了当时的情况:2020年6月9日,王兵使用一个简易的吊重器来吊装水泥黄沙,即楼下把水泥黄沙固定在一个铁钩上,然后楼上启动电机来起吊。吊重器固定在房间的一扇窗户边,机器吃重基本靠屋子里一根固定在天花板上的铁棍。当时王兵正站在窗户边操作吊装,吊机突然不稳,王兵试图固定住,没想到连人带吊机一起坠落楼下。

  王兵的家属在诉状中表示,王兵在为被告某联公司承包的昆山某景苑小区一住宅提供装修的劳务过程中不幸身亡,某联公司作为雇主,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某联公司则认为,双方之间是因房屋装修工程发包而建立的承揽合同关系,双方签订有合作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工程所需人员由乙方也就是王兵自行组织,独立施工,且现场管理也由王兵负责,工程完工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工程款。某联公司对于王兵的雇员包括其自己均不存在任何身份上的支配及管理的权利,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王兵作为承揽人,在施工作业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兵与某联公司系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某联公司系定作人,王兵系承揽人。王兵在使用简易电动装置将楼下的黄沙水泥吊至4楼房屋的过程中因装置原因从4楼摔下死亡,该操作方式极具危险性,王兵自身过错较大,应自担大部分的责任。同时被告某联公司对工地疏于管理,放任王兵通过危险方式运输装修材料,具有不作为的指示过失,酌情认定由被告某联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某联公司赔偿王兵家属所有损失118万余元的30%,即35万余元。政中

标签:装修;房屋装修;被告某联公司
责编:高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