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春读史】满清王朝的恶政“逃人法”
2022-01-26 00:17: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束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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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王朝由满洲人建立,故又曰满清王朝,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满清王朝经历了一个由北方“女真”部落的爱新觉罗•努尔哈赤于1616年(明万历44年)建立“金”国政权(史称“后金”),到1635年(明崇祯8年)皇太极改族名“女真”为“满洲”的过程;经历了1636年皇太极改国号“金”为“大清”,到1644年明朝镇关大将吴三桂引清兵入山海关、清政府将都城由“盛京”沈阳迁都到北京的过程;经历了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于南京宣布成立,孙中山在南京就任国民政府临时大总统,到是年的2月12日袁世凯迫使清朝宣统皇帝溥仪颁布退位诏书、满清王朝宣告彻底灭亡的过程。如果从努尔哈赤1616年建立女真“后金”政权算起,清王朝前后达296年;如果从皇太极的满洲“大清”政权开始算起,清王朝享有国祚达276年。

  本文所要讨论的清王朝“逃人法”问题,其根源还在努尔哈赤的“后金”政权时代。

  一.“逃人法”在清军入关后变得更加残酷严峻

  1644年清王朝入关占领北京后,利用追剿李自成“大顺”政权逃亡军队的机会,将明王朝的版图渐次纳入自己囊中。为了达到彻底推翻明朝政权、从武力与心理两方面彻底征服大汉民族,在入主中原后,以摄政王多尔衮为首的清朝政府先后颁布了圈地令、剃发令、投充法、逃人法、禁关令以及屠城杀戮令,学界称之为清初六大“恶政”(亦作“弊政”)。其中“逃人法”是清朝政府为严禁八旗奴仆逃亡和其他八旗人员逃旗而颁布的法令,于努尔哈赤天命十一年(1626年)就有了,并且与清王朝相始终。

  在努尔哈赤女真后金政权以及皇太极满洲大清政权时代,在与明朝军队的一次次开战中,为了解决兵源不足、粮饷不济等问题,清军一次次突破长城防线进入关中,大肆掳掠山东,河北等地的汉人百姓人口,人数在几万至几十万不等,他们将俘虏和降人收为奴仆,以补充八旗军作战人力资源。到了明崇祯十一年(1638年)春,多尔衮的清军自长城青山关入侵明朝,深入中原两千里,攻破济南,掳掠奴隶行为扩散到了中原腹地河南,仅在河南一地就掳掠了汉人妇女幼童及健壮少丁等四十六万人至辽东充当奴仆。

  为制止奴仆逃亡,努尔哈赤时代就制定了“逃人法”。应该说,“逃人法”在始初是带有浓厚军事色彩的。“逃人法”颁布不久,也就在1626年的农历8月,努尔哈赤去世,他的第八个儿子皇太极于农历9月1日承袭汗位,人称“天聪汗”。“逃人法”真正得以施行、且成为较为严峻的法律,是在皇太极及清军入山海关占领北京后,包括摄政王多尔衮时期。其内容有对逃亡者的处罚规定,还有关于惩罚窝主、奖励检举、奖惩有关官吏和办事人员等的规定。

  1644年,清军进入山海关、占领北京后,京畿三五百里范围内的顺天、保定、承德、永平、河间等府已纳入其统治范围,在进行大量圈占土地、霸占汉人良田的同时,他们强迫辖区范围内的汉人百姓“投充”补充到壮丁队伍中,八旗官兵又将俘虏和汉人投充者充当奴仆。那些沦为农奴的俘虏和汉人不但遭到残酷剥削,从事繁重劳动,而且没有人身自由。由于忍受不了虐待,从而引起大批农奴逃亡反抗,清王朝面临着新的时代背景下的“逃人”社会问题。

  为了维护满洲贵族“旗人”既得利益,同时为了给关内的中原汉人以下马威,清廷开始在多尔衮的摄政下,将努尔哈赤时代制定的“逃人法”变得更加残酷。1645年春天,多尔衮颁布新的“逃人法”,下令对逃跑的奴仆严厉惩罚,将逃人鞭一百之后归还原主;凡是窝藏逃跑奴仆的人,本人处死,财产没收;同时还要罪及邻居和地方官员。

  到了顺治五年(1648年),再经旗人大臣奏请、顺治皇帝题准,对逃人“窝家”进行连带正法,将其妻子家产统统籍没给主子,发展到后来,窝家的邻居也要被流徙边远,说明顺治皇帝在1644年下半年正式接管大清王朝政权后,对原先摄政王多尔衮制定的“逃人法”进一步予以认可。

  更为重要的是,为加强对“逃人”的管理,清政府专门新成立了一个机构叫“督捕衙门”。据《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刑法志(三)》记载,“顺治十年,设督捕衙门,置侍郎满、汉各一员,其属有前司、后司。初隶兵部,专理缉捕逃旗事宜。”“逃旗”即从八旗军那里逃跑,可见“督捕衙门”是专门负责缉拿“逃人”的。

  “八旗”兵将战俘作为奴仆,这些奴仆忍受不了虐待就逃亡;“汉民”有愿意隶属于八旗为奴仆者,谓之“投充”,如果“主遇之虐,亦亡去”。所以,“逃人法”在清王朝入关后,经不断修改而发挥了法律任用。

  到了顺治十一年,王公大臣们又在商议,将藏匿逃人者即“窝主”也作为奴仆赏赐给他的主子为奴;“两邻流徙”,即将“窝主”的左右邻居也连带惩处,发配到外地;如果“逃人”在押捕途中又复逃跑,押解的人“亦流徙”连带受过,同样要发配到边远地区服苦役。

  顺治十三年,皇上又题准,凡逃一次者,面上刺字;二次者,正法。顺治十四年又规定,窝犯免死,责四十板,面上刺字,家产、人口作为福利和补偿,全部分配给坚守在山海关外的那些八旗“穷兵”。

  二.满清王朝将人群划分为“南人”“北人”“东人”“旧人”

  清朝统治者在强迫汉人剃发、禁止关内汉人到山海关外去开垦谋生,名曰保护清王朝的发祥地,同时又将全国人群分为“南人”“北人”等。“北人”就是指入关的满清八旗人种,“南人”就是指原先关内明王朝所在地的汉人。

  据《清史稿》卷二百四十五《冯铨列传》记载,冯铨是明代顺天涿州人,明万历年间进士,授检讨官职,明亡后归顺清朝,顺治三年授弘文院大学士兼礼部尚书。针对当时社会等级和满汉种族差别,冯铨曾上疏顺治皇帝,希望改变这种社会不合理局面。顺治皇帝也从稳定时局、早日使人心归一的政治高度,对明朝制度中的合理部分进行承袭,指出:“天下一统,满汉无分别。内院职掌等级,原有成规,不必再定。”

  到了顺治八年,顺治皇帝要亲自对朝廷诸位臣工的业绩进行考核,告谕全体官员:“国家用人,使功不如使过”。这里的有过之人,往往就是指那些投诚过来的汉族官员如洪承畴之辈。

  冯铨之前也曾被罢免,但现在又被顺治皇帝重新重用,那是因为他“素有才学,博洽谙练”,顺治要对他“特召用,以观自新”,让冯铨在工作过程中实现自我革命,重新做人。冯铨被召见后,与洪承畴等人在皇帝面前议论翰林院官员贤能与否。顺治皇帝对他们说:“朕将亲试之!”皇上要亲自对翰林院的人进行考试。冯铨为迎合皇上,上前奏曰:“南人优于文而行不符,北人短于文而行或善。今取文行兼优者用之可也。”

  冯铨这句话中的“南人”“北人”之分,大家心知肚明,说明在当时已经是约定俗成、成为思维定势了,是官方核定语言。面对冯铨的建议,“上颔之”,顺治皇帝颔首认可。翰林院人才既要重视文化知识,又要重视实践行动能力。被重新任用的冯铨官复原职,仍授弘文院大学士。

  从这段记载已不难判断,在清代初期,我国就出现了南北人才录取标准上的差异,对南方人才要求标准更高些,是历史遗留问题。

  在这种“北人”“南人”存在严重差异的时代,在“逃人法”由关外带到关内、面对一大批“南人”时,其对南人的惩处无异于是雪上加霜。清朝政府将关外为作战而设计的落后农奴生产制照搬到关内来,以取代中原汉人地区早已实行的封建租佃制,生产力的发展在这里出现了倒退现象。奴仆们因遭受压迫剥削而不得不冒死逃离,社会矛盾日趋激化。

  “逃人法”不仅有对逃亡者的处罚,更有关于惩罚窝主、奖励检举、奖惩有关官吏和办事人员等系列规定,涉及面广,影响社会层面大,带来的负作用十分明显。顺治皇帝似乎也感到这个“逃人法”过严了点,曾命王公大臣们再议,但由满清贵族把持清廷,为了维护统治集团既得利益,那些王公大臣们是不愿意减轻处罚的。但一些有良知的汉族官员再也按捺不住了,终于有人要站出来疾呼了,这其中的代表人物就是山东高密人李裀。

  据《清史稿》卷二百四十四《李裀列传》记载,李裀是在顺治六年以举人身份考授内院,任中书舍人,不久擢升到礼科任给事中,后又转兵科。他曾弹劾吏部郎中宋学洙在典试河南时存在“宿妓纳馈”违纪违规行为,经“鞫实”核准,最后宋学洙被“夺官”。由此可见,这是一位刚正清廉的官员。

  顺治十二年,李裀终于站出来,向皇帝上疏,极论“逃人法”之弊。在李裀的奏疏中,我们又发现了当时存在的种族歧视现象不仅有“北人”“南人”之分,还有“东人”“旧人”之说。李裀指出:“皇上为中国主,其视天下皆为一家。必别为之曰‘东人’,又曰‘旧人’,已歧而二之矣。”将问题的焦点直接指向由女真族到满洲族出生的最高统治者皇帝。

  三.李裀陈述“逃人法”引发的七种“可为痛心”现象

  李裀认为,“逃人法”“立法过重,株连太多,使海内无贫富良贱,皆惴惴莫必旦夕之命”,出现人情洶惧、国家元气大伤的令人痛心局面;

  出现了有人钻法律空子现象,这些人将逃亡的“东人”视为奇货,“挟以为囮”(囮音é,媒鸟),逃亡的“东人”如同捕鸟时引诱别的鸟来上当的鸟,致使一些平白无故的殷实之家也遭受破产、名义荡尽,实在令人痛心;

  许多家庭遭到破坏,也即损耗了许多家庭对国家的贡赋,杀一个人即损失了国家对一个人的培养之功,十年生聚,十年教训,人口繁衍与人才培养是需要时间来成就的,不可轻意杀一个人、毁一个家庭,实在令人痛心;

  再说人的性情应该是相通的,如果让那些奴仆们能够“居身得所”,安居乐业,他们又何苦要去“相率而逃”,并且逃亡的人数竟然达到三万多?如果不从人的怀乡恋土、念亲思戚的本能去换位思考,不用“恩义”去维系民心,最后得到的结果只能是“法愈峻,逃愈多”,实在令人痛心;

  李裀接着指出,“逃人”自逮捕起解,至提赴质审,道路驿骚,鸡犬不灵,无论其中冤陷实繁,而瓜蔓相寻,集市上锒铛刑具几乎鬻卖殆尽,日复一日,生齿彫残,谁复为皇上赤子?这也是“可痛心”的事;

  又,不仅犯法者如此,饥民流离,以讥察“东人”缘故,致使官吏闭关,庶民扃户,饥民无所投止,可怜这些“穷黎”百姓,朝廷一方面要对他们蠲租煮粥赈灾,衣而食之,现在又为什么因“逃人法”而逼迫他们去毙命呢?这是第六方面“可痛心”的事;

  又因“逃人法”的严峻残酷,致使妇女躅踯于郊原,老稚僵仆于沟壑;那些身体强健有力者只好“犯霜露,冒雨雪,东西迫逐”,这样势必会出现铤而走险的现象,现在国家正处于“寇孽未靖”状态,朝廷招抚这些人还恐来不及,他们本来就是国家的“赤子”啊,我们为什么要把他们往做贼的道上赶呢?这是让人“可痛心”的第七方面。

  出于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李裀也不可能跳出封建官僚的思维门阈,在陈述了七个方面“可痛心”事项后,他建议顺治皇帝:法律如其“严于既逃之后,何如严于未逃之先”?现在执行的是对“逃人”三次逃跑后才“始行正法”,对初犯、再犯者只是“鞭责”而已,还不如今后对“逃人”初犯即论“死刑”,虽然如此,为了体现“皇上好生如天,不忍杀之”的恩德,可采取刀下留人的变通惩治手段,如对窃盗者“刺字”一样,对初犯、再逃者分别在其脸面、手臂上刺字,这样既体现了皇恩浩荡,又会达到逃人不敢逃、他人也不敢窝留逃人的效果。

  虽然如此,王公大臣会议还是认为李裀的“七可痛”情由可恶,应当论死。最后还是顺治皇帝出面,对李裀免于死刑,“改议杖,徙宁古塔”。要用棍棒打烂李裀的屁股,并发配到极其寒冷的、位于今天东北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境内的宁古塔地区去受苦役。但在关进大牢后,顺治皇帝又下旨,免去李裀杖刑,只是发配到靠京畿近一点的、位于今天辽宁省境内的尚阳堡地区。但一年后,李裀还是病死了。

  四.李裀列举的七种“可痛心”现象对顺治皇帝还是有触动的

  顺治皇帝“深知逃人法过苛重”,所以他不顾王公大臣反对,对李裀从轻就近发落。到了顺治十三年六月,顺治皇帝又专门对享有“逃人”奴仆待遇的满洲贵族们下了一道谕旨,谈了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顺治皇帝曰:“朕念满洲官民人等,攻战勤劳,佐成大业。其家役使之人,皆获自艰辛,加之抚养。乃十余年间,背逃日众,隐匿尤多,特立严法。以一人之逃匿而株连数家,以无知之奴仆而累及官吏,皆念尔等数十年之劳苦,万不得已而设,非朕本怀也。尔等当思家人何以轻去,必非无因。尔能容彼身,彼自体尔心。若专恃严法,全不体恤,逃者仍重,何益之有?朕为万国主,犯法诸人,孰非天生烝民、朝廷赤子?今后宜体朕意省改,使奴仆充盈,安享富贵。”

  通过顺治皇帝这道旨谕可以明显看出,在清朝政府执政时,存在着满洲贵族特权阶层,那些以汉人为主体的家奴是政府赏赐给这些“满洲官民”、供其役使的优厚生活待遇。顺治皇帝又为自己解脱找理由,认为是近十年来因逃人现象严重才使法律更加严峻了,想不到又出现了连累官吏的现象,但这不是我这个当皇上的本意啊。接着,他又告诫那些王公贵族们,希望他们反思奴仆逃亡的原因,如果能够做到体贴宽容奴仆,奴仆们也会与主子同心的。

  顺治皇帝以“万国主”的身份再次告诫那些满洲籍王公贵族们,那些犯法的“逃人”也是我这个当皇帝的“烝民”“赤子”,你们一定要体察我的良苦用心,修正自己以往的不好做法,善待“逃人”,这样,朕可确保你们继续过上“奴仆充盈、安享富贵”的生活。

  到了顺治十五年五月,针对督捕衙门机构开展“逃人”治理工作不力,连年出现“逃人未止,小民牵连被害者多”的现象,针对那些“有奸徒假冒逃人,诈害百姓,将殷实之家指为窝主,挟诈不已,告到督捕,冒主认领,指诡作真”的种种诈伪害民现象,顺治皇帝重申谕旨:“如有旗下奸宄横行,许督抚逮捕,并本主治罪”,对那些借“逃人法”而钻法律漏洞、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由督捕机构实施逮捕治罪。《清史稿》记载:“逃人祸自此渐熄”。

  五.“逃人法”“渐息”过程漫长,几乎与清王朝相始终

  有关研究资料显示,到了康熙七年还“题准”,三次逃者,绞监候。到了康熙中期,随着旗地中农奴制经营逐渐被封建租佃关系所代替,前此严惩逃人和窝主的法令已不适应新情况,于是渐次更订,放宽惩罚。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规定,将3次逃人处死改为发配到宁古塔,给八旗“穷兵”当奴仆。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又决定,裁撤兵部督捕衙门,把督捕事宜归并刑部办理,将逃人案件逐渐与其他刑事案件同等看待。

  雍正二年(1724年)又规定,逃人在某地居住不到一年,窝主等俱各免议;超过一年,责打30大板。乾隆八年(1743年),大学士徐本等奏准刊布《督捕则例》,不知为逃人误行容留者,六个月内免议,减轻处罚。嘉庆六年又规定,三次逃人,发往黑龙江等处当差,对逃人及窝主的惩罚也日益宽弛。

  由于满族内部阶级分化日益加深,一般旗兵与余丁等逃亡现象严重,清统治者把八旗兵丁“逃旗”作为督捕重点,但用“逃人法”加强对一般旗人控制的企图并没有实现,其主要还是针对战俘及汉人奴仆的“逃人”现象在发挥着作用。

  “逃人法”是清朝统治者套在以汉人为主体的普通劳动者身上的一副苦难枷锁,随着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的灭亡而彻底消亡。

  由满清政府的“逃人法”,足可增进我们对国父孙中山先生当年提出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政治纲领的切肤感悟,这里的“鞑虏”就是指满洲人。

  孙中山先生告诉“中国人”:“中国者,中国人之中国”。“今之满洲,本塞外东胡,昔在明朝,屡为边患;后乘中国多事,长驱入关,灭我中国,据我政府,迫我汉人为其奴隶,有不从者,杀戮亿万。我汉人为亡国之民者二百六十年于斯!满洲政府穷凶极恶,今已贯盈,义师所指,覆彼洲汉军人等,如悔司来降者,免其罪;敢有抵抗,杀无赦!汉人有为满奴以作汉奸者,亦如之。”我们由孙中山先生的铿锵话语中亦可得出结论,“逃人法”是满清政府当年杀戮亿万汉人的罪恶之法,我们今天仍然必须予以认知和清算,只有明史才能知理,才能更加感恩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时代,以进一步增强人们对今天美好生活的珍惜与热爱。

  束有春 2022年1月25日完稿于金陵四合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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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芸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