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高速公路两旁经常会见到一些大大小小的广告牌,或展示品牌特色,或介绍人文风景,通常被称为“高炮”。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高炮”距离与合同期限引发的纠纷案件。
2012年6月,某公司作为出租方与常熟某广告公司签订了广告“高炮”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常熟某广告公司承租某高速段三个“高炮”位置,并由其使用经营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每个“高炮”一年的使用费为6万元,租赁期限从2012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30日。到期后,常熟某广告公司继续使用上述“高炮”位置,直至2020年5月30日,共结欠使用费18万余元。某公司以拖欠使用费及占用“高炮”位置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常熟某广告公司将“炮台”拆除位置腾空返还原告,并支付至实际腾空返还之日止的使用费。
被告常熟某广告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每个“高炮”为中心的500米内,不得有其他单位设立“高炮”,原告违反约定,同意第三方在500米以内设立“高炮”。关于使用费,2020年无任何收益,应当减免该年度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高炮”租赁合同后,被告设立“高炮”广告牌。合同到期后,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且双方在合同中对“高炮”位置间距有明确约定,原告理应遵守约定。根据“高炮”的设立目的和间距,结合高速公路旁设立“炮台”的视觉效应,在被告所租“高炮”不足500米处再设其他“高炮”,确实影响被告所租“高炮”的实际使用效果。最终,法院酌定三个“高炮”位置按照3.8万元/年/个计算至实际腾空日。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韩丹 吴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