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绿色金融改革 助力绿色低碳发展
——访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新明
江南时报讯(记者 王琦)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绿色金融是我国继续深化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至于如何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助力绿色低碳发展,两会前夕,记者专门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新明。
发展绿色金融是使命更是机遇
郭新明告诉记者,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是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快速发展,绿色金融政策和制度不断完善,绿色金融市场发展迅速,区域绿色金融改革成效显著,我国已成为全球绿色金融的重要倡导者和引领者。
2020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宣布我国将力争于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写入了国家“十四五”规划目标和2035年远景目标。服务好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部署,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既是金融业自身担负的重要使命,也为金融业带来发展机遇。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可以更好地发挥金融的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市场定价功能,为应对气候变化、治理环境污染、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提供有力资金支持和综合性金融服务,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
体系建设需重点关注四大领域
郭新明坦言,立足新发展阶段,对照新发展目标,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建设还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领域。
其一,货币政策与审慎管理在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方面仍大有可为。目前,人民银行正在着手修订《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将传统化石能源的生产、消费类项目移出支持范围,增加气候友好型项目。同时,货币政策工具和审慎管理框架在强化对低碳投融资的引导和激励方面仍有较大的政策空间。
其二,地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深度和广度有待拓展。从全国范围来看,北京、深圳、江苏宜兴等非试点地区分别在绿色资产交易、地方金融立法、制定电线电缆行业和环保装备制造业行业绿色标准等方面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各地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热情很高,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增量扩面亟待进一步提速。
其三,碳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内碳市场金融化程度总体偏低,虽有金融机构陆续开发了跨境碳资产回购、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碳债券、碳基金等产品,但多为示范性质。
其四,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框架亟待完善。从整体来看,我国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框架的构建仍处于探索阶段,披露主体主要集中于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行业和领域,覆盖范围较为有限;披露标准并不统一,企业和行业间环境信息披露形式、内容、频率、流程等方面的可比性不高;有关信息披露成本分担机制的实践十分有限。
五项建议助力发展绿色金融
基于以上原因,郭新明提出五方面建议。
首先是以服务绿色低碳发展为宗旨,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创设碳减排支持工具,如支持绿色低碳项目的再贷款项目等。采取市场化和可持续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
其次是以点带面,全面深化绿色金融改革。深化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出台地方性绿色金融法规,促进金融支持绿色转型和低碳发展。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地区率先提出碳中和目标。
再次是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构建多层次绿色金融市场体系。扩大绿色债券发行量,探索推进绿色证券化产品、绿色资管产品等发展,鼓励境外机构发行绿色熊猫债,吸引更多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产品,不断壮大绿色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
第四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碳市场建设。开展碳核算。合理控制碳排放权配额发放总量,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研究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金融机构有序参与碳市场交易,适时增加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五是完善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框架,建立强制性、市场化、法制化的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明确包括披露主体、披露内容、监督管理等一系列信息披露要求。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主体的气候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强化金融机构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优化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激励约束机制,视披露质量引入追责处罚或财税奖励等措施,并探索构建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成本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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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郭新明:应修订《企业破产法》推动破产法律体系现代化
江南时报讯(记者 王琦)两会前夕,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新明。郭新明告诉记者,在今年两会上,他将递交《关于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推动破产法律体系现代化的建议》的议案。
对于缘何提交此份议案,郭新明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纳入主要目标,提出“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要求。
郭新明告诉记者,根据“十四五”规划“坚持系统观念”原则,加强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应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统领金融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破产规定,健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系统完整、和谐统一的现代化破产法律体系。
对于为什么要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郭新明向记者列举了三方面理由。
其一,健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是金融业推进现代化取得新发展的必然要求。其二,健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是国家金融风险治理体系建设和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其三,健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是立法构建统一的现代破产法律体系的必然内容。
基于以上原因,郭新明也提出了三点建议。
第一,在立法路径上,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统领金融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破产规定。
第二,在立法机制上,建立与立法路径相适应的“双牵头”工作机制。建议全国人大指定专门工作委员会牵头成立领导小组,负责《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工作。在此机制内,成立由人民银行牵头,银保监会、证监会、发改委、财政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政府等参加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起草专班。
第三,在立法内容上,重点响应金融机构破产对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