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赵某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向李某转账大额款项用于其支付购房款,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赵某能否要求李某返还这些财产?近日,南通市海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应返还原告赵某141万元。
2012年,赵某、李某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17年1月至5月,赵某先后向李某银行账号转账141万元,用于赵某购买店铺。2018年两人分手后,赵某欲向李某要回恋爱期间给付的141万元,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向李某先后转账的141万元,可认定为原被告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本案在原被告的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将不复存在,一方获取另一方的财物数额巨大的应当予以返还,遂作出上述判决。
范厚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