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起火烧毁周围车辆 赔偿责任由谁担
2021-12-29 19:12: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吴羽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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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电瓶车起火一直是居民生活中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尤其是现在小区多要求电瓶车统一停放,一旦起火便会波及多车不同程度烧毁。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电瓶车起火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年4月18日,太仓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太仓市城厢镇某居民住宅区地下车库发生火灾,火灾造成该车库墙面受到烟熏并造成45号充电桩周边4辆电瓶车被烧毁,过火面积约8个平方米。

  2021年5月12日,太仓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经调查,认定起火原因是45号充电桩西南侧业主刘某的电瓶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事发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求刘某就火灾损失赔偿68237元,刘某不同意,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刘某认为事发时电瓶车按小区规定停放且不在充电,因此是意外事故,并且刘某提出物业公司未按照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6日公布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轻便消防水龙头等消防设施,未落实日常消防管理和巡查制度,没能及时发现并处置火灾,导致了损失进一步扩大,物业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还辩称,对原告的损失可以由被告恢复原状,但不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被告刘某侵权导致原告受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责任,结合本案的情况,事故造成地下室墙面及线路、设施、设备等受损,由被告自行恢复原状并非最优方案,且有可能引发双方后续纠纷,原告选择要求被告据实赔偿损失具有合理性,故法院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双方对公估报告无异议,法院采纳公估意见,被告刘某应赔偿原告业主委员会因火灾造成的损失68237元。吴羽娴

标签:电瓶车;被告;起火
责编:高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