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冒“希诺牌”保温杯,数人获刑!
2022-01-24 15:31: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黄国安 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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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日前,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准格尔旗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胡某假冒“希诺牌”注册商标案,并当庭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准格尔旗某商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陈某、胡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经查,“希诺牌”系希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诺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1854671号,核定使用于第21类“瓶:保温瓶……饮用器皿……”,商标处于有效期内。被告单位准格尔旗某商贸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陈某、胡某等人投资设立。2020年4月17日,准格尔旗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相关单位定制希诺XN-3011保温杯5000只的订单后(后经联系变更为希诺XN-5607A型号),陈某、胡某与苍南县某有限公司的经营者陈某(另案处理)合谋,由陈某、胡某提供希诺XN-5607A保温杯样图,苍南县某有限公司的经营者陈某按图生产假冒希诺XN-5607A保温杯销售给订购单位,共计获利480400.01元。经相关权威机构鉴定,案涉希诺XN-5607A型号保温杯均为假冒希诺公司产品。

  被告单位准格尔旗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胡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主动赔偿希诺公司损失650000元并获谅解。

  据悉,该案的审理是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坚决贯彻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利用知识产权集中管辖“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又一典型案件。彰显了通州湾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原则,严厉打击涉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落实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总体要求和决策部署。

  庭审当天,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进行了旁听。(黄国安 杨勇)

标签:准格尔旗;希诺;注册商标
责编:李芸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