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近年来,诈骗犯罪一直呈现持续高发状态,受害者群体也越来越广泛,从退休人员到在校大学生,从城市白领到进城务工人员,比比皆是,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破坏社会诚信,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各行各界对此深恶痛绝。12月3日,记者从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获悉,雨花台区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有效遏制诈骗犯罪蔓延态势,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了解,截至到2020年11月30日,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共新收诈骗案件62件137人,较去年同期同比上升17%,审结案件80件205人(含旧存),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罚的46人,重刑率达22.4%,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累计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100余万元。诈骗犯罪近年来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犯罪手段逐步升级、作案手段更趋隐蔽。传统的单一通过虚构身份和事实的“接触类”诈骗方式已经逐步减少,利用QQ、微信、网页等高科技手段“非接触类”诈骗手段逐步增多,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对犯罪手法进行整体包装和改头换面,而且针对不同受害群体精心设计骗术,不断改进诈骗手段,进行“精准诈骗”,具有更强的欺骗性、迷惑性。
二是共同犯罪乃至犯罪团伙逐渐成为诈骗犯罪的主体。当前频发以及重点打击的电信诈骗和“套路贷”诈骗案件中,单人犯罪逐渐减少,诈骗犯罪逐步发展为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的产业链,犯罪组织严密,犯罪分子分工配合,扮演不同角色,行为迷惑性更强,消弱了受害者的自我保护和警觉意识,全链条打击的难度加大。
三是犯罪分子流动作案、跨地区作案现象更为突出。犯罪集团中的诈骗分子往往居住在不同地区,因为避免被发现更多地选择在不同城市的犯罪对象,诈骗分子之间更多地通过高科技手段,进行犯意的沟通、犯前的准备、犯罪对象的选择以及犯罪过程中的合作,甚至越来越多的犯罪团伙为逃避打击将犯罪主要地点搬迁到国外。
四是犯罪危害性逐步增大。随着网络和智能手机的日益普及,诈骗方式不断推陈出新,针对的受害者也更为广泛。因为当前汇款和转账的快捷,只要受害者稍微不注意,导致多年积蓄全部被骗甚至倾家荡产,甚至出现很多被害人因为一时想不开而走上绝路。无孔不入的诈骗手段,在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巨大影响和损害的同时,也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
打击诈骗犯罪的主要举措
一是协同办案,严格办案程序。对于新类型和高科技诈骗犯罪,往往存在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我院刑事审判庭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会商,统一犯罪证据认定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有力有度,公正审判。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确保用法到位,打击到位。
二是提前介入,加大追赃力度。当前诈骗案件往往存在被告人人数众多且居住分散的现象,给后续追赃、罚没等执行工作带来困难。为此,我院刑事审判庭重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预先确定追赃和罚没数额,在判决前督促被告人主动缴纳,并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将涉案款项移送执行部门执行,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可能地摧毁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经济基础。2020年本院共判处并移送执行罚金刑合计人民币1147.05万元。
三是精准打击,依法从严惩处。以精准有力的打击有效遏制诈骗类违法犯罪高发态势。在我院已审结的案件中,重刑率达22.4%。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审查犯罪分子在犯罪中的作用差别,理清各自职责,对主犯和首要分子依法予以严惩,对于从犯和协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仔细甄别案件类型和特点,突出打击重点,确保量刑均衡。
四是延伸职能,加强法治宣传。认真做好线索排查,及时审核各业务部门移交的“套路贷”案件线索,共向区扫黑办移交“套路贷”线索25件,其中以陈星为首的恶势力犯罪案件系本院自行排查出的首例扫黑除恶案件。着力推动行业清源,有针对性地向市场监管局等主管部门发放司法建议5件,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前往邓府山、翠岛花城、板桥新城等社区开展各类防范诈骗宣讲活动近10次,提醒社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等弱势群体识别“套路贷”等诈骗活动。以持续不断地法治宣传营造全民打击诈骗犯罪活动的声势,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让犯罪分子无路可走,无空可钻。
诈骗犯罪已经成为危害诚信社会的“毒瘤”,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每一起诈骗既遂案件,都有可能隐藏着成百上千次的“未遂”,我院将持续对诈骗案件采取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惩处,坚决遏制诈骗犯罪高发态势,让每一起诈骗案件的审理和宣判都能给犯罪分子极大的震慑,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强度”,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典型案例
案例一:干细胞回输产品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等三人与希瑞公司开展合作,销售该公司的免疫细胞和干细胞两种产品。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等人加入,共同成立众义公司,并聘用多名员工,共同针对老年人实施细胞回输产品的诈骗活动,形成较为稳定的诈骗组织,并有较明确的分工。
被告人王某等人要求经销商筛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客户,以免费旅游、参观高科技项目等理由,将老年人客户诱骗至希瑞公司,在众义公司员工与经销商、业务员的相互配合下,通过参观展览、听讲座、“餐推”、填写客户分析表、“痛点”分析等预先设定的套路,对希瑞公司的免疫细胞、干细胞产品功效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谎称人体注射回输该细胞回输产品可以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帕金森等多种人体疾病,且具有防癌抗癌、延年益寿等神奇功效,骗取了多名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以每针59000元、96000元、980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对治疗和预防疾病无实际作用的细胞注射回输产品,骗取被害人的钱财。被告人王某等四人诈骗数额均为4766831元,另外有551169元诈骗未遂,被告人谢某诈骗数额为3625500元,另外有179500元诈骗未遂。
裁判结果:
1.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2. 责令被告人王某等人继续向本案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1267294元。
发布理由:
一是严厉打击诈骗犯罪,及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该案系以销售保健品为幌子,专业型、有组织的诈骗老年人钱财的典型案件。当前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各类新事物层出不穷,但老年人信息获取渠道单一,对信息的分辨能力不足,往往难以识破各类新式骗局。被告人抓住老人这一弱点,并充分利用老年人关注身体健康、希望延年益寿的心理,专门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犯罪。
二是准确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1)被告人借用干细胞、免疫细胞具有治疗功效的概念,推销免疫细胞回输产品,但目前上述概念仍处于科学研究和医学试验阶段,在客观上并不具备其等宣传的功效。被告人混淆概念,将理论研究的治疗功效套用为其等销售的产品已经具有该功效。同时,免疫细胞回输产品来源的公司也证实未开展免疫细胞的研究和实验工作,故被告人宣传、推销的产品是在无任何科学实验数据实证情况下的骗局,完全不具备其宣传的治疗多种人体疾病、防癌抗癌、延年益寿等功效。(2)被告人具有固定的诈骗套路。主要的诈骗对象为有一定文化程度、经济条件、无重大疾病、近期未被骗取财产的老年客户,以免费旅游的名义带领被害人参观实验室、听讲座,不断将所谓干细胞回输产品具有的治疗功效灌输给被害人,随后免费为被害人抽血检查,并虚构的检查结果恫吓被害人可能会得癌症,让其高价购买其免疫细胞、干细胞回输产品。(3)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民事欺诈,保健品销售行业虽也大量存在夸大宣传等民事销售欺诈行为,但所销售的产品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保健品,与本案中王爱军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有本质区别。
三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该案中,被告人王某等四人诈骗数额为470余万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把依法更多追缴被害人经济损失作为重点,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等职能部门联动配合,协调一致,追缴回诈骗资金近390万元,在严厉打击诈骗犯罪的同时,尽最大可能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案例二:被告人朱楠楠等九人微信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朱楠楠为实施诈骗先后发展张垚玲、江靖雯、宗云婷、杨静、岳珊珊、蒋银芳、姬赛龙(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刘商奇、吴燕华、陈淑瑶、王建兴、朱姗姗、朱新意、厉雅为其直属客服,直属客服可发展下线为其下级代理共同实施诈骗。被告人朱楠楠、戴志强、刘商奇、吴燕华、陈淑瑶、王建兴、朱姗姗、朱新意、厉雅九人逐渐形成较为固定的诈骗集团,被告人刘商奇、吴燕华、陈淑瑶、王建兴、朱姗姗、朱新意、厉雅七人为诈骗集团的积极参加者,共同在微信上骗取不特定被害人的财物。被告人朱楠楠、戴志强提供用于诈骗的客源微信号、传授诈骗手法,被告人刘商奇等直属客服在微信中先虚构“高富帅”身份吸引客户,谎称购买化妆品可以参加猜拳、摇骰子活动,有机会中苹果手机、电脑、高额现金返现等高额价值奖品,诱骗被害人购买产品获得机会参加活动,后又使用微信作弊软件控制开奖过程,使被害人无法中到大奖,最后由被告人朱楠楠、戴志强发货,邮寄给被害人劣质、假冒的名牌口红、香水等奖品,以此骗取了南京市雨花台区等地的被害人刘思淼、吴雪丹、陈嘉怡等多人的财物。骗取财物后,直属客服根据被告人朱楠楠确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分成。经计算,被告人朱楠楠、戴志强诈骗得款共计约3066059.27元,被告人刘商奇参与诈骗共计约307066.64元,被告人吴燕华参与诈骗共计约264145.55元,被告人陈淑瑶参与诈骗共计约212107.5元,被告人王建兴参与诈骗共计约181002.81元,被告人朱姗姗参与诈骗共计约158854.19元,被告人朱新意参与诈骗共计约126325.76元,被告人厉雅参与诈骗共计约117115.4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楠楠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戴志强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商奇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吴燕华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陈淑瑶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建兴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朱姗姗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朱新意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厉雅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朱楠楠、戴志强、陈淑瑶、朱姗姗、朱新意、厉雅诈骗违法所得人民币648087.85元用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责令被告人朱楠楠、戴志强继续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被告人刘商奇对人民币302333.64元(已扣除刘商奇退赔款4733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吴燕华对人民币264145.55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王建兴对人民币181002.81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平板电脑,予以没收。
发布理由: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公认的“社会毒瘤”,其行骗面积广、隐蔽性强、犯罪手法层出不穷,使普通网民防不胜防。本案通过惩处利用微信以销售化妆品为名的诈骗活动,挽回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维护了社会的良好秩序。
一是本案属于以商品交易为包装的新类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不同于一般的诈骗犯罪,本案属于以真实货物交易为托盘进行网络电信诈骗的行为,具有高度的伪装性。以微信等常用交友软件作为犯罪工具,伪造高端身份,以销售名牌化妆品为名,可以抽取奖品等名义,进行诈骗,掩盖诈骗行为。本案的从严判决,有力打击了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利于维护信息网络良好秩序。
二是本案定性准确量刑均衡,具有类案指导意义。本案涉及诈骗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分,还涉及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对于处理利用实物交易为依托的诈骗犯罪行为的定性具有指导意义。本案涉案人员众多,形成诈骗犯罪分层、分工模式,对于各被告人参与诈骗的数额、作用分工,区别量刑,体现了量刑均衡原则。
三是本案对网络消费具有教育警示意义。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网络购物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因无法进行现场查验,导致对产品质量无法甄别。因此消费者在网购商品时,不能一味图便宜,轻信商家的宣传,而应当注意对产品进行一定甄别,注重保留购买的记录、信息、录音等证据材料,遇到纠纷或者诈骗行为及时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雨小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