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2020-08-13 10:16:00  作者: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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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为公司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经自查,公司就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2017年7月20日,上交所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7]0034号),其基本情况及整改措施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1月20日,公司披露业绩预盈公告,预计公司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00万元左右。4月1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公司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00万元左右。4月29日,公司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78万元。公司实际业绩较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51.6%,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且公司迟至4月14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严重滞后。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凌荣春、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范立明、时任财务总监刘艳红、时任独立董事未兼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陈平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凌荣春、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范立明、时任财务总监刘艳红、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陈平予以监管关注。

(二)整改情况

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关注函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审阅并认真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总结相关经验与教训,加强信息披露有关业务的深入学习,同时进一步增强内部规范管理,保证重大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南

标签:公开发行 ; 股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
责编:尹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