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评论》之漩涡之下
2021-12-29 13:06:00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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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随着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放贷人的职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逐渐地出现了所谓“职业放贷人”。他们未经依法批准的放贷人行为,实际上是变相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做客本期节目的讲述人表示自己疑似遭遇了“职业放贷人”,最终产生了闹剧,让他置身漩涡之下,那么他到底经历了什么呢?一起走进本期《事实评论》之漩涡之下。

  资金链断裂,被迫走上借贷道路

  讲述人马某阐述:2004年在江苏招商会的大力鼓舞下,他决定去新疆投资创业。在经营较为不错的情况下,却遭遇到有关部门以规范管理市场为由,前后几次从他的综合市场里赶走商户,最终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等一系列纠纷案件,至此企业走上了需要借贷维持经营的恶性循环道路。

  马某回忆称:六年内借款给他的是他的一个老乡季某,他核算后表示共累计借款1993万元,依据还款凭证目前已经还了季某近4000多万元。虽然多还了款,但对方仍声称讲述人依旧欠他778万元。经过马某的了解,这778万元是根据季某制定的利率计算出来的,并把未来的利息也算了进去。

  合同签订后 他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据马某回忆称:签了最后一份借款协议后,季某就扬言合同已签,法院见,突如其来的“老乡”翻脸让马某一头雾水。果然四天后,他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讲述人马某提供了自己能找到的汇款凭证,但因年限太长,其中有一些无法查到,他和代理律师多次口头向法官提出由法院调取相关凭证的需求,但最终无果。

  一审败诉后,讲述人马某继续上诉,在二审期间他还提交了新证据,除了一审提供的1919万元的还款凭证记录,二审还提供了649余万元的还款凭证记录,共计2600万元左右,但遗憾的是,二审的结果还是维持了原判。

  目前法院查封了讲述人马某1700多平方的土地,给他的企业经营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马某为了更好地了解案情背后的法理以及寻求解决之道,他开展了一次法学论证会,到场的法学专家们经过一个下午的研讨也给了他一些意见:1.应该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才能把企业办好。2.目前最稳妥的解决办法就是寻求检察院的帮助。

  讲述人马某还表示:案件的出现对他和他的企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公司的银行账户及他个人的账户目前全部被冻结,员工们也出现了离职等窘况,对于这些阻力,他表示自己有信心继续把事业做好,希望继续为当地的就业、扶贫等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专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突破口

  节目下半场,法律专家温毅斌,特邀评论员马进彪两位老师对本案进行了分析。

  法律专家温毅斌认为:如果事实确如讲述人所描述:一审依据债务清算协议来做的判决是基本合理的。他还表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以借款收据、欠条、承诺书,清算协议等依据提起诉讼,而被告对其真实性提出抗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的话,法院应当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并审查清算案件是否存在瑕疵,在本案中季某无法解释结算结果中的1546.3945万元借款是如何发生且缺乏证据依据。

  如果事实确如讲述人描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温老师认为季某并不构成职业放贷人。但是在没有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批准下,季某却长期放贷给讲述人马某,这样季某不仅构成了违法行为,而且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也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季某只能要求讲述人马某偿还借款本金和按银行贷款的利率结算的利息。

  另外,温毅斌补充道:讲述人给他查看了相关的借款合同,虽然他的公司盖了章,但他的公司从未向季某借过款,这里的盖章行为可以理解为见证性质,绝不能盲目地推断盖章的公司系担保人身份。同时,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需要提供担保时是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而讲述人马某表示公司从未因为此担保事宜而召开股东大会,所以以公司做担保这一推断就无法成立。

  特邀评论员马进彪点评道:在经济社会运行的过程中,需要很多的资金来流转,而从国家和银行单独的渠道来说,获得资金的满足存在很大的缺口,放贷效果也不能够完全满足中小企业。在这种需求市场的情况下,经济越活跃,对资金的需求越大,故而各种各样的小型借贷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这也是一种经济活跃发展的表现。

  在节目的最后,温老师和马老师对讲述人马某提出了法律建议,温老师认为:讲述人马某应联系目前的案件负责检察官阐明自己的事实理由和诉求,争取找回公道。马老师认为:应从现实出发,重新树起企业的威信并通过合法的经营减少其他的损失。同时他提醒广大观众,如果迫于无奈必须向他人借贷,务必需要在律师的协助下完成。

  在我国,判断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对于案件的后续发展,我们节目也将持续关注。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职业放贷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即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标签:资金链;断裂;人马
责编:李芸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