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推进“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
“执行不能”案将部分退出执行
2021-12-07 20:32: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许尽义 沈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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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记者 许尽义 通讯员 沈法宣)12月7日,江苏省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对试点工作中的28个重点问题进行解答并发布典型案例。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褚红军,省法院执行裁判庭庭长朱嵘,省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成出席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办公室主任张志平主持发布会。

  据褚红军介绍,为深入推进“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的改革工作,促进确无履行能力的诚信被执行人个人依法有序退出民事执行程序,12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而开展该项试点工作,既有利于消除诚信创业者的后顾之忧,保护创业积极性,从而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也有助于让我省历史累积的逾160万件“执行不能”案件中的一部分彻底退出执行程序,减少无效执行,减轻社会保障负担。

  为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规范和引导,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省法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解答》。《解答》的制定遵循以下基本思路:依法依规——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因此试点工作需严格遵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避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循序渐进——对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免责程序等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选择实践效果较好的方案。繁简适度——实践表明,将企业破产制度简单套用于类个人破产,将带来受理门槛过高、当事人负担过重、效率难以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宽进严出——对类个人破产程序的受理条件适度从宽,鼓励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提出申请;但对申请免除被执行人剩余债务的,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二是经过免责考察期,人民法院将对是否符合条件予以严格审查,防范“假破产、真逃债”。

  

标签:试点工作;个人破产制度;执行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