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逐步推广“ 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
2021-12-07 17:22:00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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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12月7日,江苏省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对试点工作中的28个重点问题进行解答并发布典型案例。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褚红军,省法院执行裁判庭庭长朱嵘,省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成出席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办公室主任张志平主持发布会。

 

 

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上,褚红军通报称,为深入推进“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的改革工作,促进确无履行能力的诚信被执行人个人依法有序退出民事执行程序,12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而开展该项试点工作,既有利于消除诚信创业者的后顾之忧,保护创业积极性,从而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也有助于让我省历史累积的逾160万件“执行不能”案件中的一部分彻底退出执行程序,减少无效执行,减轻社会保障负担。

  为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规范和引导,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省法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解答》。《解答》的制定遵循以下基本思路:一是依法依规。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因此试点工作需严格遵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避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试点工作中,主要依托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和解制度与参与分配制度,结合财产调查、失信惩戒等制度,借鉴吸收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管理人等制度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的免责考察期等制度,作为制定试点办法和本解答的依据,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二是循序渐进。对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免责程序等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选择实践效果较好的方案。将“执行转破产”作为试点工作的基本思路,注重执行程序与类个人破产程序的衔接与相互转换。三是繁简适度。实践表明,将企业破产制度简单套用于类个人破产,将带来受理门槛过高、当事人负担过重、效率难以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解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相关程序提出了较企业破产更为简便快捷的方案。四是宽进严出。对类个人破产程序的受理条件适度从宽,鼓励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提出申请;但对申请免除被执行人剩余债务的,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二是经过免责考察期。人民法院将对是否符合条件予以严格审查,防范“假破产、真逃债”。

  据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江苏在全国率先开展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目前已确定南京、苏州、徐州3个市两级法院和无锡锡山、镇江京口、南通海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海州等6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截至2021年11月底,试点法院已受理此类案件170件,已结案117件,23名债务人因不符合条件驳回申请,67名债务人得到免责,清偿债务1700余万元,一批“诚实而不幸”的个人获得了重新创业的机会。

  通讯员沈法宣 江南时报全媒体记者 许尽义

标签:试点工作;执行;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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