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不通了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本月实施,最长支付周期60天
2020-09-01 21:16:00  作者:江南时报全媒体记者 钱海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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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供图

江南时报讯(记者 钱海盈)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被拖欠,会严重影响中小企业资金周转、扩大投资,甚至导致企业濒临破产。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制定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法治体系建设,有利于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明确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条例》共29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条例》对支付要求和支付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同时,强化财政资金保障约束,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条例》对付款期限和检验验收提出了要求,明确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规范了保证金的收取和结算。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并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限制措施。

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条例》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部门、投诉受理部门作了相应规定,明确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标签:事业单位;中小企业;款项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