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4民初2632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蔡来寅与被告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商体育”)、夏建统、本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智慧”)、睿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康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蔡来寅与秦商体育、夏建统、本公司、天夏智慧、睿康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来寅偿还借款本金33,211,397.26元及利息(利息以33,211,397.2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夏建统、睿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夏建统、睿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追偿;
4、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蔡来寅的其他诉讼请求。
除公司前期已披露的相关诉讼事项外,目前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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