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东方瑞吉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瑞吉”)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九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九天”)近日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苏11民初410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李国忠先生(持有江苏九天49%股权)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公司及东方瑞吉列为被告人,江苏九天列为第三人,要求公司履行于2016年11月18日与李国忠(持有江苏九天80%股权)、李浩(持有江苏九天20%股权)及江苏九天签署的《股权收购及增资协议》,收购其持有的江苏九天剩余49%股权,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6,707,031元,同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二、本案进展情况
公司、东方瑞吉及江苏九天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苏11民初410号],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及东方瑞吉收购李国忠名下江苏九天剩余49%的股份,股权转让款为8,000万元;该款于2020年8月21日前支付4,000万元,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2,000万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万元;上述付款义务如有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视为全部未付股权转让款到期,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息15%支付利息,李国忠可就上述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2、李国忠于2020年9月21日前协助办理江苏九天的股权变更手续。
3、案件受理费1,329,170元,减半收取664,5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合计669,585元,由李国忠负担337,293元,公司、东方瑞吉负担332,292元。
4、本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结案,将减少公司本年度利润(合并报表)85万元左右。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件后续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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