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区:合同纠纷引官司 人民调解止纷争
2024-03-14 11:23: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李洁 刘影  
1
听新闻

  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对自身健康关注度的提高,近年来室内健身行业蓬勃发展,但是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与健身房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纠纷,其中健身房突然停业等纠纷使消费者维权成为难题。近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的诉前对接机制,成功化解数起消费者与健身房服务合同纠纷。

  “他们本来想健健身,有个好身体和好心情,这下好了,不仅健不了身,心里还很添堵。”消费者委托代理律师张某在电话里对调解员说。据悉,本案当事人丁某和魏某共同经营徐州某健身连锁店万科淮海天地店,逾二十名消费者在该健身连锁店购买私教课程,并签订服务合同。2023年12月该健身房突然停业,人员、设备均已清空。健身房不能按约定提供服务,导致大量预付费的会员权益得不到保障,引发群体性纠纷。消费者们要求退费或协商转至徐州某健身其他连锁店被拒,特申请调解。

  为尽快化解矛盾,调解员认真阅读起诉材料,经多渠道调查并将收集的情况整合后,多次与健身房经营者丁某和魏某沟通,并根据每位申请人情况分别制定调解方案,于近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现场,消费者委托代理律师张某和健身房法人丁某陈述纠纷相关情况。丁某说,他们2021年12月8日开始经营健身房,当时借钱投资了七八十万,包括加盟费、设备等,另外每年还需支付品牌使用费10万元。他们的房屋租赁合同本应2025年到期,但2023年10月房东将该房屋以翻一倍的房租价格租给了别人,他们也是被迫停业,加上这几年因为疫情根本没有赚钱,现在还欠房东18万元房租。目前丁某租了一个网约车,一个月挣三四千块钱,而魏某母亲病重,其终日床边照顾,目前没有任何工作,实在没钱退给消费者。调解员耐心地听完丁某叙述,深知这么年轻就背负这么多债日子确实不好过,但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天经地义,于是劝导丁某:你们没有钱都不是理由,想想办法,先找亲戚朋友周转一下。丁某表示当时开店都是借的钱,实在没有亲戚朋友能借钱了。代理律师张某叙述,她的当事人花了钱却没有享受到服务,现在健身房因为他们自己经营不善停业,已涉及消费违约行为,遂要求健身房与消费者解除合同并办理退款,但该诉求遭到丁某、魏某拒绝,调解现场一度僵持不下。

  调解员安抚双方的情绪,从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多角度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调解员考虑到丁某和魏某还很年轻,被起诉到法院对他们非常不利,他们虽然没钱退款,但是可以想其他办法积极解决,建议丁某和魏某可以考虑以私教的方式解决问题。经过调解员面对面、背靠背调解,现场一次性成功调解六起纠纷,同时,丁某承诺会积极筹集款项,争取尽快解决剩余十余起纠纷。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徐州某健身连锁店丁某、魏某同意于2024年3月10日起带领当事人去某健身房进行私教健身,直至课时消耗完毕。私教健身服务内容包括当日不限时享用健身场所、健康器材以及衣柜、淋浴等配套措施;2、私教教练保证保质保量的完成私教课,并且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表示满意。

  下一步,云龙区司法局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眼群众“民生大事”、聚焦群众“关键小事”,充分发挥释法能动作用,强化诉调对接机制,把调解挺在矛盾纠纷化解的前线,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努力打通群众“零成本”解纷路径。(李洁 刘影)

标签:健身房;调解;纠纷
责编:陈衍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