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外情之不法给付的返还责任
2022-12-15 20:04:00  作者: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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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杨某成为江某情人,届时江某与案外人存在婚姻关系。2019年至2020年,杨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江某转账一千余万元,附言为“生日快乐”“爱你”“零花钱”“早安包”“吻”等。2021年双方结束情人关系,杨某起诉要求江某返还上述转账。

  笔者认为,杨某在江某与案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江某产生婚外情,基于该关系给江某转款违背公序良俗,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能要求江某返还。

  不法原因给付,系指给付具有不法性,违反《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此类行为,一般均应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制,而不对给付原因进行区分。

  当下,不法原因给付要求返还案件日趋增多;但是,我国并未建立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实践中,大致存在三种裁判观点:一为拒绝返还类,即对给付人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认为支持返还有违公平正义;二为允许返还类,即按《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返还规则处理;三为允许返还但同时收缴类,即认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时,给付者无权诉请返还,即无权获取利益,所涉财产收缴国家所有。

  笔者认为,本案所涉婚外情所产生的不当给付违反了夫妻忠诚原则,给付者为展示经济实力以赠与金钱方式维系婚外情关系,严重损害了公序良俗。若支持杨某诉请,则变相认可其不仅能以金钱赠与方式维系不正当关系,还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赠与,损害家庭伦理道德。特别是杨某所称的“给予”打着婚约费用的幌子,目的实为促使江某离婚,不但涉及杨某与江某双方的身份及经济利益,更牵涉第三方的身份利益,对婚姻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均造成恶劣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如果不支持杨某诉请,那么法院否定的不仅是其外在不法行为,也包括其给付时的内心真意。

  实践中类似案件很多,当然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即应当查明:给付者所给付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主张返还的是给付者的配偶还是给付者本人;主张返还的对象是善意的还是存在背叛婚姻的主观恶意等等。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不仅是为了定分止争,更要尊重公序良俗以及标杆现行社会价值导向。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风俗和道德标准也有所变化,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而对婚外情之不法给付进行判定不应机械,而应当把好尺度,不宜严苛。此类行径一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严重影响道德风范时,则应当进行相应的责任判定。

  (作者: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李晓燕)

标签:返还;婚外情;婚姻关系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