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布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022-07-11 16:16:00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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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讯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江苏省生态环境部门始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部署,坚持重拳出击,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对涉及单位和人员予以严惩,有效震慑了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整理了16个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江苏垶恒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1年7月23日,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垶恒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因存在环保手续不完善,未按环保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未建立排污口档案等问题。2020年7月10日,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下达了《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书编号:91321181MA1MMND55B001R),要求其在2021年5月11日前完成两项整改工作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时该单位三条短纤维生产线均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熔融固化废气、真空煅烧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该单位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且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存在无证排污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典型意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是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本案例中排污单位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对此类企业应加大指导帮扶,常态化宣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引导企业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后督查,督促企业做好问题整改。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二、南京华狮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仍排放废水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6日,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南京华狮新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企业,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320100762147287T001X)有效期至2021年12月5日,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未申请延续。检查时该单位正在停产改造,通过调阅该单位废水排口在线监控数据发现,该单位2021年12月至检查当日有多次间歇性废水排放行为,最后一次废水排放为2022年2月18日,废水日排放量为91.24吨。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款24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该单位正在停产改造,存在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未及时申请延续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继续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实践中,部分排污单位认为处于停产或者关闭状态时,无需落实排污许可管理相关要求的错误认识应当纠正。只要排污单位还存在污染物排放行为,就仍应持有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应在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不再有排污行为后,由排污单位申请注销排污许可证。

三、泰兴协联众达化学有限公司未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3日,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泰兴协联众达化学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二套萘法苯酐装置使用含有硫茚杂质的工业萘作为原料,在氧化反应过程中会产生污染物二氧化硫。二套萘法苯酐装置配套建设碱喷淋处理设施进行脱硫,脱硫废水经蒸馏后的残液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772-006-49),年产生量为1500吨。查阅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321283666380935Y001P)发现,该单位二套萘法苯酐项目新增二氧化硫和蒸馏残液污染物排放,未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单位按程序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取得新排污许可证前,严格按照现有排污许可证许可内容排放污染物,不得擅自增加污染物排放,并处罚款41.6万元。

【典型意义】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守法秩序。企业应当严格落实许可证要求,及时做好许可证变更或重新申领工作。

四、江苏忠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沛县鹿湾一分厂涉嫌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18日,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忠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沛县鹿湾一分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综合排放口正在排水,检测人员在该单位废水综合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该单位已于2021年10月25日申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91320322MA1WMKK50R001P)。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废水综合排放口出水总磷浓度为1.18mg/L、总氮浓度为38.0mg/L,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许可限值(总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0.5mg/L,总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15mg/L)。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4.8万元。

【典型意义】排污许可制度规定了排污单位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量和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方向。通过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查处一批超许可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有利于提升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水平与执法监管效能;有利于增强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达标排放、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信息公开、执行报告等管理要求。

五、常熟市飞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31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常熟市飞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开展大气专项执法检查,该单位已申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320581699313421K001Q),该单位许可证要求打磨、焊接工序应配套除尘系统,相关废气经除尘系统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但检查时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打磨、焊接废气收集处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在对常熟市飞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违法案件办理中,将排污许可证中相关要求作为执法依据,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向排污许可制度转变的体现。在排污许可制度逐渐完善的前提下,对排污单位建设项目投产后,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等内容将通过排污许可证全面体现,排污许可证将成为生态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江阴市志翔铝盖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时发现,江阴市志翔铝盖有限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91320281142267413U001P),该单位主要从事铝盖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磷酸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产生的氧化清洗废水经调节池-沉淀-终沉等工序处理后接管至江阴市月城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经调查,2021年8月开始,该单位将产生的氧化清洗废水加片碱中和处理后、直接泵入含磷酸性废水中一同处理,并回用于生产。该单位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均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8万元。

【典型意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排污口规范化建设作为排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明确了污染物排放口管理要求,即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强调了排污单位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的一致性。

七、连云港贵科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5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连云港贵科药业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现场检查,该单位于2021年9月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32070079088900XK001P),属于重点管理单位。经查,该单位污水排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总磷自动监测设备。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9万元。

【典型意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该单位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依法应当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但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未履行上述安装、使用、维护、联网义务,属于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常州蓝翼飞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17日,常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常州蓝翼飞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压力容器的生产,已申领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3204006689580755001Q),制定了2021年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了自行监测,但自行监测的污染因子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不符。经调查,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为:废气排放口1和废气排放口2监测项目污染物名称均为二甲苯、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监测频次为1年1次),废气排放口6监测项目污染物名称为非甲烷总烃(监测频次为1年1次),厂界监测项目污染物为二甲苯、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监测频次为1年1次)。经查阅该单位制定的2021年自行监测方案,发现存在遗漏废气排放口6监测项目的情况。根据该单位出示的2021年自行监测报告,未对废气排放口6非甲烷总烃开展监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典型意义】1、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排污可许证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违法排污将被处2-2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认真学习、理解、落实排污许可证的持证管理要求,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排污行为,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保存监测记录;依法提交执行报告、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按要求公示相关环境信息等。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3、提醒广大排污单位在申领到排污许可证后,仔细阅读,清楚了解本单位环境管理职责,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九、盐城悦桓纺织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24日,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盐城悦桓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年产14000吨纱线及染整项目(一期7000吨)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印染废水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并处罚款31.6万元。目前该单位已停产,正在申办排污许可证中,待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再恢复生产。

【典型意义】通过对该案件的查处,对教育企业树立依法生产、持证排污意识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对盐城市纺织染整产业园区其他潜在的污染者也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

十、南京市江宁区布雷博(南京)制动系统有限公司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25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布雷博(南京)制动系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该单位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总磷浓度为58.6 mg/L,超过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320115728375219C001Q)规定的总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4 mg/L)。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典型意义】排污许可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并积极构建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式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排污许可证对企业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自行监测、环境台账管理等均提出了明确要求,排污企业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否则将面临高额行政处罚风险。

十一、无锡市林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超许可总量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21日,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林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单位已于2021年9月10日申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3202067206326048001P),通过查阅环评、现场台账等资料,发现该单位2021年废水接管量为178522吨/年,已超过排污许可证接管废水的许可限值163934吨/年。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典型意义】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认真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提到的各项要求,决不能心存侥幸,否则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十二、扬州巴龙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安装废气在线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6日,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扬州巴龙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活性氧化锌项目生产,已申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3210127910505481001V),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载明回转窑及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均需安装废气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处已安装废气在线监测仪,但尚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回转窑废气排放口尚未安装废气在线监测仪。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86万元。

【典型意义】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排放控制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定性、强制性。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而且还是排污行为的法律性要求和规范性要求载体。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进一步强化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对排放行为的管理要求,为“按证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十三、南通科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南通科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单位于2019年12月19日申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320621138543200C001V),经调阅该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发现2021年第2、3、4季度执行报告中未如实填报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款1.905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反映出当前排污许可监管的力度,监管部门将继续大力推进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将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内容,倒逼企业进一步重视排污许可制度,规范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

十四、常州市永赢化工有限公司未填报排污登记表案

【案情简介】2021月12月31日,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常州市永赢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环氧乙烷、二氧化碳气体储配、充装项目的生产,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单位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经调查,该单位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如实申报企业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元。

【典型意义】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对排污者管理的重要抓手,所有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者都必须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管理。尤其对于化工等重点监管行业的生产者,应对其办理排污许可的情况严加排查。2、对于行政处罚相对人积极整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对行政处罚的金额进行从轻考量。

十五、江苏富尔达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25日,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APP推送臭氧高值区排放,对江苏富尔达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321324576690729U001R)许可证载明,该单位1、2号废气排放口硫酸雾检测频次为半年一次,3、4号排放口颗粒物检测频次为半年一次,厂界颗粒物及硫酸雾一年一次;废水总排口悬浮物、氨氮、石油类、总铝每月一次,总氮、总磷、pH、COD每日一次,该公司已安装废水在线监测设备,监控因子包括PH、氨氮、COD、流量。经查阅检测报告,该公司未按照要求每日对总磷、总氮开展监测,部分月度未对总铝开展监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6万元。

【典型意义】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证后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排污单位自证守法的重要依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排污可许证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违法排污将被处2-2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通过对该案件的查处,企业进一步落实持证排污、持证管理的要求。

十六、泰州星瑞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18日,泰州市高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泰州星瑞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单位已于2019年7月12日申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321203MA1NKXW02X001Q),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每季度上报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情况未进行公示。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合计并处罚款2.5万元。

【典型意义】围绕排污许可证开展固定污染源的“一证式”监管执法,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执行报告等手段,判定排污单位合规性。

通讯员 苏小环

记者 殷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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