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参与设立公司的股东,作为负责人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该股东与公司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近日,南通法院审理的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入选全省法院2019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孔某系某公司股东,管理公司日常事务及新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公司对其的利润分配方式约定红利按股权比例分配。后孔某和公司发生纠纷,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55万元及拖欠的工资207万元。劳动仲裁委不予支持,孔某诉至法院。法院经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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