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原因难鉴定 法官现场勘查止纠纷
2022-07-24 19:01: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贺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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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房屋漏水的原因有很多,往往很难鉴定,房屋漏水不但给房屋及家具造成了财产损失,严重影响居住体验和生活质量,同时也不利于和谐邻里关系。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周女士家住太仓某小区一楼,郭先生住在三楼。2021年2月,周女士发现其居住的房屋有漏水现象,墙面、房顶等多处墙体受潮发霉、剥落。至同年5月,漏水面积扩大,情况加重,房屋装修大面积受损。后由物业针对周边住户进行排查,最终确认为三楼房屋的淋浴房闷头破裂并漏水渗透造成。周女士与郭先生及物业多次沟通未果,遂将郭先生与自来水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郭先生辩称,5月经物业告知一楼的漏水现象后,其已将排查到的北侧卫生间渗水现象修补好,且该房屋为毛坯,本人从未入住,也未开通水管,不认可一楼住户的漏水情况是自己房屋渗漏导致。自来水公司则辩称周女士夫妇房屋漏水原因无法鉴定,且郭先生的自来水阀门安装在楼道内,无法排除其他因素导致阀门被打开或破坏的情况。

  周女士夫妇申请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无奈由于目前房屋已不渗漏,鉴定机构认为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无法鉴定。为此,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一同赴现场查勘,并向参与漏水排查的物业维修人员做调查。最后,综合现场对一楼至四楼房屋渗水情况的勘查,结合该房屋年限、防水层功效、自来水阀门的状态以及物业将三楼漏水的闷头换掉后一楼房屋再无漏水问题等各种因素,再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生活常理综合认定,自来水公司对于未开通的水表、水阀缺乏管理,致使郭先生的房屋水管长期处于通水状态,产生积水进而渗漏到一楼住户,酌定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郭先生因长期空置房屋,未能及时发现室内水管设施破损并整修,加之卫生间防水层失效,使得水管漏水导致周女士屋内受损,亦有一定过错,酌定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邻里之间在发现房屋漏水的情况后,均应积极地寻求有效的途径予以补救。发现漏水的一方要第一时间告知物业采取措施,主动和邻里进行沟通排查,同时注意保留好房屋漏水的相关证据,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避免损失扩大。贺立超

标签:房屋;漏水;物业
责编:高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