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近期,太仓法院审结一起标的额为1.2亿余元的原告某建筑股份公司与被告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调整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标准以来,该院审理的首起诉讼标的额过亿元的案件。
2019年,原告承包了被告位于太仓的一房地产项目的高层室内装修施工工程,该房地产开发项目面积较大,原告系垫资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因其他原因负债累累,未能按约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1.2亿余元,并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位于苏州地区,且诉讼标的额超过1亿元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标准的相关规定,该案属于太仓法院管辖范围。为认真落实院庭长办案机制,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制,由所在业务庭庭长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结合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原、被告举证质证情况,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547万余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原告在工程款8547万余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书已生效。查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