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知产|南通通州湾示范区法院:生产、销售假烟的“三重罪”
2022-12-27 13:22: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陶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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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许可证制度,经营烟草专卖品,需要经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但即便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经营进行了严格管理,仍然有部分生产、经营者铤而走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香烟。对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是如何惩处的呢?来看一下我院最近处理的案例。

  基本案情:

  “红塔山”“玉溪”“南京”等香烟的商标均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4类香烟等商品,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2019年9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金某、银某在南通某仓库经营食品经营部。金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香烟,先后购买红塔山、南京、玉溪等香烟,通过上门配送方式将香烟加价销售给李某等多人。银某明知上述情况,仍帮助联系部分客户和开具销售清单,二被告人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8万余元,并被查获未及销售的卷烟200余条,货值17000余元。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

  法院裁判: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两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到25万元以上,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被告人金某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银某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通州湾示范区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金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5万元;二、被告人银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三、被告人金某、银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扣押在案的假冒伪劣卷烟,予以没收;五、被告人金某、银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烟草经营活动。宣判后,两被告人均认罪伏法,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首先,生产、销售假烟可能触犯哪些罪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换言之,针对行为人的同一个犯罪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上述三种罪名,而且处罚规则是从一重处罚,也即构成“三重罪”时“从重”处罚。

  其次,具体适用哪一个罪名呢?

  答案是,比较复杂!根据犯罪数额以及是否获得烟草经营许可证,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具体表现为:

  1.行为人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香烟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如果非法经营数额超过25万,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行为人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香烟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非法经营数额或者销售金额超过25万,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不论是否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行为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香烟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不论是否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行为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香烟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此,法官提醒各位烟草从业者,要老老实实做生意,不要心存侥幸,妄想挣黑钱、快钱。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触犯刑法,将是牢狱之灾。(陶书林)

标签:销售;烟草;烟草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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