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然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日前,海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3月份,王某在某平台发布了一条动态“想赚钱”,不久就有人找其私聊,表示有个来钱快的方法。对方承诺,只需要其提供一张银行卡,一天就给其1000元。简单的方式、高额的报酬,王某一听便心动了。
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于2021年4月2日将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该银行卡于当天非法转入金额合计人民币34.5万余元。
2021年7月底,经上级公安机关下发线索核查,海安市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到案接受调查。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量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李芙蓉 花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