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9月1日实行 维持现行具体适用税率3%不变
财税部门回应税率热点话题
2021-08-11 20:46:00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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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9月1日即将施行《契税法》,不少市民关心询问契税税率是否会上涨。就此情况,江苏省财政厅以及税务部门纷纷作出回应。

  “新的契税法下月实施,不少中介让我赶紧交易,否则税率要涨。”南京市民薛梅表示,自己近期正在处理一套房产,非常关心税率方面的政策,毕竟几百万的房产交易,1个点的变化就是几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

  江苏省财政厅税政处相关人士指出,7月2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通过,将于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同步施行。

  据了解,契税是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对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目前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是法定税率范围的最低税率。根据《契税法》授权,我省契税立法体现税制平移的总体思路,遵循平稳过渡、公平合理、征管便利的原则,维持现行具体适用税率3%不变。考虑当前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及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本次立法暂不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省内税务部门也专门解读了公众普遍关注的现行关于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问题,现行的财税[2016]23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有效,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保持不变。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

  此外,税务部门还表示,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新《契税法》适当拓展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增加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等规定。申报缴税期限由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税,修改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税。

标签:契税;税法;税务部门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