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理弹窗广告仍存难题待解
2021-06-21 21:42: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尹丹丹  
1
听新闻

  江南时报讯(记者 尹丹丹)《弹窗广告,拿什么能“弹”走你》《读者反映新闻资讯网页弹窗广告“不请自来”》,连日来,江南服务热线对弹窗广告屡禁不绝给广大市民带来困扰进行了报道。报道刊发后,有法律人士也致电本报记者,从司法治理角度分析,弹窗广告泛滥背后的法律问题。

弹窗广告钻法律空子

  弹窗广告为何屡禁不止?在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卢东晓看来,主要在于弹窗广告钻了法律空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有着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然而,该条文中未对“关闭标志”作出进一步详细解释,成为部分广告商打擦边球的理由,有的将“关闭标志”设计得非常模糊,更有甚者将“关闭标志”设置成虚假标志,诱导网络民众点击,影响广大网络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同时,条文只是在形式上保证了或者给予了网络用户的选择权,实质上是给用户设置了义务,即必须自己手动关闭,否则就必须予以接受或者默认,客观上剥夺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

  违法成本过低也是弹窗广告泛滥的一大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两会代表建议细化管理措施

  实际上,早在今年两会时,弹窗广告话题便引发关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微纳制造与系统集成研究中心主任史浩飞提交了《关于开展电脑弹窗广告整治工作的建议》。他认为,造成弹窗广告乱飞的原因,主要是违法成本太低,推销者明目张胆地表示“不怕告”。国家相关法规中,违法广告的处罚对象是广告主。在实践中,能够拥有弹窗广告技术者并非广告主,而是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这种“打错板子”的处罚是不会让真正的违法者感受到任何损失。

  为此,史浩飞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进一步修改细化管理措施,理清责任源头,有的放矢,做好源头治理,用法律法规约束、规范弹窗广告发布商经营行为。对弹窗广告数量、尺寸、位置总体控制。

  “对广告主处罚的上限仅为3万元,与其获利相比可以忽略不计,难以起到惩罚效果,必须提高罚款数额,并增加信用惩戒和市场准入方面的惩罚。”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也提交相关提案,并建议互联网广告应当在规定或指定页面发布、发送,并设置开启按钮,由用户主动点击开启按钮浏览广告,让广大用户自主选择是否点击浏览广告。

民众维权注意提取、固定电子证据

  “针对违法弹窗广告的维权,关键在于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固定。” 卢东晓告诉记者,网络用户在维权时首先要注意时效性。

  网络电子数据容易被修改、删除且不留痕迹,用户应在权益受损初期就收集并保存证据。遇到高难度网络取证问题时,应聘请计算机网络专家进行协助。在固定电子证据后,用户便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会在公开受理投诉、举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被侵权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进行举报。

  另外,消费者要尽量在官方网站下载软件,同时,安装软件时警惕“默认勾选”等形式的捆绑行为。在使用软件时还须注意软件的提示,防止被诱导点开弹窗广告及安装自己不需要的软件。当消费者遇到无法关闭的“暴力广告”时,可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向违法违规的“弹窗广告”坚决说“不”。

标签:广告;法律空子;电子证据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