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元劳力士“生日”在11年前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名表生产日期不应成为秘密
2021-06-09 21:31: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尹丹丹 徐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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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记者 尹丹丹 通讯员 徐悦近日,一段“南京一女子买了一块11年前的库存表,店家怼消费者称其无知情权”的视频在社交平台上传播,引发网友们的关注。

  2020年,南京市民林女士花了近30万元,在南京某购物中心周大福钟表劳力士专柜买到一块疑似库存了11年的劳力士手表。购买后,消费者因生产日期及相关售后问题进行询问时,专柜销售称:品牌方认为客人没有权利知道手表的生产日期。纠纷发生后,省消保委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依法约谈了周大福钟表劳力士专柜。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手表这一商品由于其使用特性,不属于限期使用产品,国家也并无相关强制性规定,这就导致很多手表品牌尤其是所谓“名表”会根据传统商业习惯,不对生产日期进行标注。虽然在销售时生产日期不属于手表强制披露信息,但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这一知情权的规定应该是从销售延续到售后的整个过程,交易完成后尤其是纠纷发生时,如消费者对产品生产日期、产地等基本信息需要进一步了解,商家有义务积极披露。

  此次消费维权事件也暴露了手表行业内存在的问题:一方面,行业规则需变革,呼应新形势消费需求。新消费形势下,手表这一产品更多被赋予了艺术、收藏等价值属性,企业往往也通过各种手段打造品牌溢价,营造一种“与众不同”、需要追捧的畸形营销环境。纠纷发生后,品牌方所宣称的“消费者没有权利知道手表的生产日期”更是经营者长期态度傲慢,只敬畏市场,不敬畏消费者的直接表现。

  省消保委认为,在新消费形势下,消费者对产品的生产日期、产地等信息都有了更高和更全面了解的需求,手表的“生日”不应当也完全没有必要成为商业秘密,现行市场下经营者不标注生产日期,故意营造高端神秘感这一行业规则,或者说是营销手段需要进行彻底变革,省消保委建议,企业应当顺应消费发展新趋势,呼应消费者合理诉求,优化生产链,对手表生产日期进行售前标注,以供消费者充分选择。

  消费者需要了解手表生产日期、是否是二次销售等问题,属于正常合理诉求,也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保护之一,作为手表生产企业,劳力士品牌本应当积极与消费者沟通,提供相应手续,妥善处理纠纷。但品牌方却以“商业秘密”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更没有直接处理客诉流程,只有当相关行政部门介入后,才愿意提供;且整个过程,劳力士方没有任何直接沟通,仅由经销商代为传达观点,这种消极应对、知法违法的行为,完全是“店大欺客”,漠视、不尊重消费者的表现。

  省消保委认为,手表报关手续、流转记录等相关信息不应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尤其当出现消费纠纷时,作为掌握完整信息的品牌方更应当及时正面回应,只有真正尊重消费者,才是品牌生存之本。省消保委要求,包括劳力士在内的所有手表品牌企业,应当树立为消费者服务意识,完善投诉渠道和机制,建立售后服务体系,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

标签:手表;品牌;劳力士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