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不分情,赡养义务不因“分家协议”而免除
2023-02-23 11:07: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陈妍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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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赋予老年人的权利和保障。近日,高淳法院审理一起赡养纠纷的案件,确保老年人能安享晚年。

  吴老太与其丈夫老赵共生育有长子赵大、次子赵二、女儿小赵。2006年,老夫妇因需赡养与二子签订分家契约书。老夫妇的现有财产均分给赵大、赵二,赵大负责赡养吴老太,赵二负责赡养老赵。2012年,老赵去世,赵二为其办理丧事并承担丧葬费用。老赵去世后,吴老太独自生活,不需要子女照顾。2022年,吴老太骨折住院治疗5天,住院治疗期间由赵二照顾。出院后,部分失能,日常生活仍需护理及服药治疗,由赵二和小赵轮流照顾。吴老太除政府每月发放的530元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遂诉至法院,要求三子女承担赡养费每月1500元及其他费用。

  法院认为,鉴于赵二对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及赵二和小赵平时对原告给予生活上照顾、精神上的抚慰,酌定赵大、赵二、小赵承担赡养费及医疗费的比例为7:2:1。

  法官说法:

  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千年传承,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这样的情感不应以一份“分家契约书”而分裂。分家协议中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条款是违反《民法典》中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强制规定的,此类约定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无论女儿是否出嫁、无论子女间是否约定分别赡养,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在父母诉请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并支付赡养费的案件中,各子女间并非对赡养费用进行均等分担,应当综合考量子女对父母的生活照顾、精神抚慰及父母对子女的照顾多寡等情况。赡养义务的履行不仅仅是赡养费用的支出,它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抚慰。

  本案中,虽然免除赡养义务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是赵二、小赵没有因为约定免除而拒绝赡养吴老太,仍然给予了吴老太生活照料、精神抚慰,为吴老太的晚年生活营造安享环境。赵大以多种借口既拒绝支付赡养费用,又拒绝直接照料吴老太生活,其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忽视,对道德要求的漠视。正是基于吴老太各子女上述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法院对赡养费用的承担比例作出相应的调整,倡导子女之间以骨肉亲情为重,互相体谅与协作,为父母营造安享晚年的环境。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陈妍岚

标签:老太;赡养义务;子女
责编:钱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