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有效证据 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021-12-01 22:08: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廖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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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2020年8月17日入职南京A公司,从事民宿管家工作,月工资为底薪3500元+提成。2020年12月15日,因公司发展需要,其所属部门被划分至南京B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为底薪4000元+提成。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工资未发放,张某于2021年2月28日递交离职申请,双方因离职证明、劳动报酬及报销款等发生争议。

  张某离职后,向南京市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张某于今年4月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三个月的劳动报酬12000元及报销款1366.49元。仲裁委于6月28日开庭审理。

  庭审争议中,申请人提交了合同期间钉钉考勤记录,要求被申请人应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申请人也提交出勤记录,但双方提交的考勤记录不一致,且双方对于对方提交的证据都不认可。但申请人提交的考勤系公司人事部门发送给申请人的,且申请人当庭出示了钉钉打卡系统的记录,而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其他的佐证材料。故仲裁委对申请人提交的考勤予以采信。

  仲裁委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为考勤表系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材料,用人单位未就考勤进行有效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对申请人主张该期间全勤予以支持。

  【点评】

  劳动争议案件中,单位往往不会主动提供由其制作保存的对劳动者有利的关键证据,导致劳动者举证不能,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针对这种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这一规定被称为“证据不利推定规则”。按照证据不利推定规则,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持有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而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工作时间段内的考勤结果和工资构成不认可,却无法有效举证,故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足额支付申请人相应时间段内的劳动报酬。

  (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 廖金龙)

标签:点评;劳动报酬;证据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