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11部门发文规范校外培训
2022-04-19 21:07: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尹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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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慧 摄 视觉江苏网供图

  4月18日,江苏省教育厅等11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和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学龄前儿童)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切实加强预收费资金监管。

严格规范培训收费

  《通知》指出,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属于非营利性机构,其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普通高中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各地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要坚持面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的公益属性,在审批、监管及年审年检等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根据办学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需状况、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应当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严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利用法定节假日、周末、寒暑假开展培训。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一次性收费(含以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和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校外培训机构提前收取费用时,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要把办学许可证(或审核意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培训内容及课时、收费项目与标准、预收费监管专户、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培训服务前向学员家长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

严格订立培训服务合同

  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服务时应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合同应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版)。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向学员开具规范发票(含电子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培训收费如实开具,不得填写与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学员索取收费发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或违规收费凭证侵害学员合法权益。对学员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版)约定办理。收费时存在优惠约定的,应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款。

  《通知》指出,要强化预收费资金监管。推动将所有校外培训机构的存量、增量预收费资金全部纳入监管。2022年年底前,各地要全面运用国家或地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平台,采取银行(或其他相关机构)托管、“一课一消”“分期拨付”等形式,对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实施监管,并将培训课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段、收费渠道、退费安排、使用合同文本、开具发票等事项一并纳入平台监管,实现“平台收费、专户核算、序时拨付、退费顺畅、全程可控”的监管闭环。

  各地预收费资金监管平台投入运用前,各主管部门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开设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按总额不得低于该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费用总额的标准,存入保证金,并签署放弃提款权利协议。各地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在审批机构时,应将预收费监管作为必备内容予以审核,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不予审批。

  对不落实预收费资金监管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主管部门要采取约谈、公示、收回办学许可等方式予以惩戒,并会同银行严格监控资金流向,严防“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单”制度,定期发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

  (记者 尹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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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教育局发布提醒事关教育培训

  江南时报讯(记者 尹丹丹)当前,社会培训机构正在有序复工复课。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培训负担,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南京市教育局发布注意事项。

  自2022年1月1日起,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必须执行政府指导价,大班型(35人以上)25元/课时·生、中班型(10-35人)40元/课时·生、小班型(10人以下)60元/课时·生,浮动幅度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一次性不得收取超过三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收费全部纳入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票据。

  培训机构在提供校外培训服务时,应与学生家长签订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家长仔细查看合同印章是否与资质一致;不选择“培训贷”等信贷产品。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间不得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只有公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标注有“学科类”的培训机构方可组织线下学科类培训;学科类培训教师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非学科类培训教师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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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