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去年抽检不合格食品典型案例
银鱼中含甲醛 状元糕有霉菌
2022-04-12 20:34: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殷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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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慧勇 摄 视觉江苏网 供图

  2021年,江苏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紧扣“推进高质量监管,助力高质量发展”主题,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深化底线思维,强化食品抽检工作质量,狠抓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力地保障群众饮食安全。全省共通过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2.04万件,罚没款8096.75万元,国抽、省抽不合格食品三个月内核查处置按时完成率达到100%,确保每批次不合格食品均处置到位。4月12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1年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典型案例。

南通某食品厂状元糕抽检不合格

  2021年6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如皋市某食品厂生产的状元糕过氧化值、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该食品厂否认被抽检状元糕为其生产销售,通过编造生产记录、更改产品包装盒、更改条形码、制造虚假退货召回、安排证人提供虚假证词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异议,意图逃避法律责任。经调查,案涉状元糕为该食品厂生产销售,该食品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状元糕的违法行为属实;该食品厂生产销售食品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工序控制要求、未能遵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属实。南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该食品厂作出罚款125000元的行政处罚。

镇江某经营户不配合调查处理

  镇江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蔬菜经营摊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抽检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蔬菜经营摊拒不签收执法人员送达的执法文书,在规定时间内未至监管部门接受询问调查,未提供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

  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规定,于2021年2月给予罚款人民币3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经法院行政裁定准予对当事人执行罚款35000元,执行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35000元,共计70000元。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无锡某水产店销售有害银鱼

  2021年7月,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滨湖区某水产店销售的银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甲醛检验检测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滨湖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公安分局侦查,本案当事人所售的问题银鱼的源头来自经开区某水产市场的某水产摊位。执法人员在该摊位当场查获甲醛溶液18瓶、工业氢氧化钠6.52千克,银鱼300余千克。同时,对其现场的银鱼进行抽样检验,均检出甲醛含量。2021年12月,公安部门在经开区某水产市场某水产摊位抓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嫌疑人。

徐州某公司豆浆原料抽检不合格

  2021年10月,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五谷豆浆原料、三黑豆浆原料、红枣豆浆原料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测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徐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70000元,并责令该公司召回相关产品。

  连云港某公司生产冰棍食品不合格

  2021年6月,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对连云港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桃乌龙味冰棍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连云港赣榆区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 殷文静)

标签:市场监管;抽检;食品安全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