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峰律师,现任中国行为法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党委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会员事务委员会委员;曾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届法律顾问专委会(原政府法律顾问专委会)委员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八、九届公司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委会委员。
从业20年来,除了专长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侧重于经济和职务类犯罪的刑事辩护)、公司法、反倾销领域,吕峰律师还在文化传媒和房地产建筑领域取得了良好业绩。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吕峰律师均颇有建树。
理论工作:专注反倾销领域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得到了迅猛发展。2001年,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我国经济开始在更广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在遵循世贸组织规则、提高对开放水平的同时,我国应当积极研究和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有关条款,进而合法保护经济利益。
吕峰律师从事反倾销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多年,掌握着丰富翔实的基础知识,多次参与理论研究,参与编著多本重要专著。在理论研究方面,结合自己的业务实践经历,吕峰律师曾共同参与撰稿《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论》,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条例问答》一书的写作,加入“反倾销法律问题课题组”并参与撰写《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报告》,担任《中国进口产品保障措施实践指南》一书编委等。吕峰律师参与的这些理论研究,对依法依规维护我国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理解并遵循和适用世贸组织规则,加强反倾销工作以及建立和完善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提出了有益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实践视角:关注现实,普法于民
执业以来,吕峰律师代理了众多重大民事案及仲裁案,如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的“一汽山东汽车改装厂与济南市商业银行西市场支行、山东捷瑞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佳木斯市升平煤矿与黑龙江省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高院负责审理的“云南某房地产公司诉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等等。
此外,吕峰律师曾多次接受《北京娱乐信报》、中国新闻网等媒体采访,对当时引起社会热议的事件展开点评。“叫卖公务员答案者公开10名未付款者证件”、“清华紫光经销商被疑偷换零件”……吕峰律师以案释法,对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了细致的讲解。在北京市首例因垃圾邮件而引发的侵权案一案中,吕峰律师受“光华评论”之邀,对案件进行分析、点评,吕峰律师认为,在此类事件中,政府、网络运营商应发挥主导作用,用户也应进一步提高主动维权意识,共同推动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一直以来,吕峰律师积极从事于法律援助工作。“把法律交给群众,送服务走进万家”,北京市12348法律咨询综合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免费便捷的法律咨询解答服务,是百姓身边不可或缺的专业法律顾问。作为一名曾经长期坚守于咨询服务平台的值班接线员,吕峰律师始终坚守为群众答疑解惑的岗位上。在吕峰律师看来,一名好的法援律师,既要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也要有同群众沟通解惑的能力。当下,面对群众不断增强的维权意识、求助意识和法律意识,吕峰律师强调,应当将基础的法律知识同群众的实际生活结合起来,值班律师既要当好业务过关的“连长”,又要做好方式过关的“指导员”,真正做到为群众答疑解惑,让法律走进千万家。
多年来,吕峰律师针对不同企业和政府部门如何有效开展法律风险防范及危机事件处置,研究并推出了一系列个性化的法律风险管理培训讲座,系列讲座获得了诸多好评。
带头引领:维护法人“商誉权”
2003年至2004年,吕峰律师代理的“北京美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驰公司)诉北京世纪春天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侵犯法人名誉权”一案,引发了业界,尤其是地产界和建材商们的广泛关注,这一案件也开启了法人维护商誉权的先例。
作为在北京具有一定名气,主营开发和生产中高档门窗的专业企业,2003年7月,美驰公司同世纪公司签订了《木铝复合窗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美驰公司为世纪公司供应并安装位于果岭里项目的木铝复合窗。世纪公司在随后的果岭里项目宣传中,表示其工程拟采用“美驰”门窗。然而,之后一些业主发现,他们入住房屋选用的窗户并非“美驰”牌。面对异议,世纪公司同果岭里业主代表召开座谈会,会议纪要称,之所以放弃“美驰”,是因为通过对两个品牌进行对比考察,既选厂家的工业工艺水平较高、管理方面更严,在制作工艺、密封等方面均优于美驰。随后,会议纪要发表在了网站上。
2004年初,美驰公司一纸诉状将世纪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世纪公司侵害其名誉权,要求世纪公司停止继续发布,删除网络上的侵权言论,并依法作出赔偿。作为美驰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吕峰律师开展了资料查阅、证据收集等工作。面对被告世纪公司“不构成侵权”的抗辩,吕峰律师表示,世纪公司的言论对美驰进行了贬低,且其发表的意见是“毫不负责”的言论,侵犯了美驰公司的商誉。一审法院认为,世纪公司的评价直接指向美驰的生产和管理水平,超出了对产品进行评价的正常范围,且评价内容不真实,构成侵权。之后,世纪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维持一审原判。
名誉权不只是自然人的专属,法人同样享有名誉权,所谓法人的名誉权,指的是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商业信誉的人格权。商誉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的生命线。本案通过司法诉讼对侵害企业商誉的行为进行惩戒,既维护了受侵害企业权益,同时也能够推动企业之间竞争的良性发展。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北京青年报》、《法制日报》、《中国质量报》、《人民法院报》以及《法人》杂志等十余家官方权威媒体均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大篇幅、详细的新闻报道。
案件也引起了多位法学专家的关注。专家认为,吕峰律师代理的这一案件在宏观经济环境下具有积极意义。在市场经济越来越活跃的今天,法人商品信誉、商业信誉和商标信誉应当得到更加完善的保护,保护法人商誉是保护正常市场秩序的重要条件。(毛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