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买进口日本酒 起诉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被驳回
2022-12-30 14:50:00  来源:新华社  作者:王雅清  
1
听新闻

  江南时报讯 2022年8月,高某在崇川区某烟酒店购买了两瓶日本酒,共花费5500元。据该烟酒店负责人称,高某在店内徘徊了许久,最终执意要买店老板个人收藏的两瓶进口日本酒,店老板几番犹豫决定忍痛割爱,原以为同是爱酒之人,却没想到高某第二天就到工商局举报了该烟酒店违规售卖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酒,并在一个月后起诉至崇川区人民法院,主张退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

  经崇川法院调查,高某在购买时全程进行了拍摄,视频中对日本酒标识的镜头显示,上面没有任何中文标签。但高某在购买上述日本酒后并未饮用,而是向工商部门进行了举报。另查明,高某自2022年以来,仅在江苏省内就起诉了30余起类似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案涉的两瓶日本酒没有中文标签,该食品外包装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口食品销售的相关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退货,故高某起诉要求退还货款5500元,依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对经营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应符合如下构成要件: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经营者明知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规定,该法律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指食品实质上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与此相反,虽然在经营食品过程中存在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形式标注瑕疵,但是该瑕疵并不导致该食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及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则不能将食品认定为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而也不能适用该款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本案中,高某仅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购买的日本酒存在没有中文标签的瑕疵,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酒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及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故其未能举证证明案涉日本酒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高某据此要求被告赔偿其购买该酒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另外,高某明知案涉日本酒无中文标签而购买,其以获取惩罚性赔偿为牟利目的的购买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法定范围不符,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及立法精神相违背。上述判决书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崇川法院 王雅清)

标签:中文标签;日本酒;惩罚性赔偿
责编:陈衍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