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程健、仇某、李某原系较好的朋友,经常一起吃喝玩玩。却因为合伙共谋虚增债务、稀释他人分配债权对抗法院执行,一起站在被告人席共同受审,近日均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欠债不还程健被诉
程健于2016年12月16日向莫非借款80000元,并向莫非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 今借到莫非人民币捌元整(80000.00)定于2017年1月16日前归还,如逾期不还本人以某处房产证做为抵押,如到期不还,本人并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程健 2016年12月16日 3206XXX57”,2016年12月25日程健再次向莫非借款50000元,并向莫非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 今借到莫非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定于2017年1月25日归还,如于期不还以上述房产证做为抵押,如到期不还,本人并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程健 2016年12月16日”。两次借款金额合计130000元。到期后经莫非催要,程健未予偿还,2017年1月24日莫非凭程健所书写借条向如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130000元,支付利息,并同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查封程健所有的借条上约定的抵押房产。
2017年4月18日,如皋法院作出判决,程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莫非借款130000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并由程健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720元。
判决生效后,程健未自觉履行义务,2017年5月18日,莫非向如皋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未能查询到程健名下存款和车辆等财产,但继续查封了程健名下原保全的房产,该不动产因存在银行抵押,同时银行亦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待拍卖参与共同分配,法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合谋:三个臭皮匠设计虚假债务,程健相继再被起诉
程健与李某、仇某本系好兄弟,经常一起玩耍,程健因生活拮据,也曾多次分别向李某、仇某借钱,相互间互有往来。程健因房产将被拍卖,其欠银行近40万元,欠马某13万元,担心拍卖款流失,其即与李某、仇某商量,让他们起诉自己,参与拍卖款的分配。为了多分配拍卖款,三人商定,由程健分别向二人虚增债务,出据借条,参与分配款,扣除实际欠款后,多余款返还程健。商定后,程健伪造借条,虚增向李某借款5万余元,虚增向仇某借款8.5万元。李某、仇某分别持条向如皋法院起诉。
2018年7月6日,经法院组织调解,程健分别与李某、仇某达成协议,约定程健于同年7月10日前偿还李某欠条载明款9.8万元,偿还仇某欠条载明10.5万元。双方对虚增债务未如实陈述,法院形成二份民事调解书。2018年10月20日李某、仇某依据调解书,同时分别向法院申请执行。两案执行中,法院轮候查封程健上述房产,等拍卖后参与分配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分赃:房产拍卖成功,参与分配得款
2019年8月12日,因抵押权人某银行的申请执行,如皋法院决定对查封程健名下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后法院将房产挂网公开拍卖。
2019年10月19日案外人上网拍卖,以675920元竞得该房产,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对拍卖款扣除银行应当款外,余款不足以全部清偿马某、李某、仇某三人的债务总额,法院院按比例分配,致使程健的债权人莫非的13万元本金及利息仅执行分配到106463.11元,其余本金及利息未得到执行。仇某、李某参与房屋拍卖等执行款的分配,分别得款人民币 85989.44元、80256.81 元。同日,李某返还给程健多余的虚假债务人民币40000元。
案发:分赃不均,程健报警自掘坑,三人琅当入狱
拍卖款分配后,仇某见财起意,想到黑吃黑,未按三人约定,将多余款近7万元返还给程健,程健索要未果,大骂仇不讲信用,伤害哥们感情,思来想去,不能让仇某白得此款,遂至公安机关报案,称仇某有虚假诉讼的嫌疑,但起初未全盘陈述三人共谋之事。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人对虚假诉讼,抗拒法院执行的事宜均供认不讳。2021年10月18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程健、仇某、李某均退出非法所得4000元、85989.44元、40256.81元。2021年10月19日,如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程健、仇某、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仅对仇某、李某分别适用缓刑一年三个月、一年。
再审:还原真相,撤销原调解书
2021年10月27日,如皋法院启动仇某诉程健、李某诉程健民间借贷两个案件的监督复查,后依院长发现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两案提起再审。后经另行组织合议庭,通过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事实真相,程健仅欠仇某8000元,借李某以也仅4万元,遂重新作出判决:撤销原审两份调解书,判决程建分别偿还仇某8000元、李某4万元。民事案件终结。
法官寄语:向人民法院起诉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相互纠纷的法律途径,但为了一已私利,以捏造事实、虚假证据或者双方恶串通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而骗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均系违法行为,轻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者,则可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将受到刑事处罚。因而,诉讼须三思后而行。(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通讯员姜燕江南时报殷再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