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2021-11-01 12:40: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江南时报全媒体记者孙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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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10月29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市人大相关委员会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解读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特色亮点和贯彻落实等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悉,《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制定于2011年,为当时国内首部电梯安全法规,施行已有十年。此次修订后的条例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我市自2017年成为全国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城市以来,推行安全乘梯的创新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此次新闻发布会,既是一次对修订后的条例亮点、立法要义的宣传解读,又是电梯安全监管创新制度‘南京样本’的全面展示。”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研究室主任王利民说。

  全市电梯超12万,亟需条例“与时俱进”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电梯保有量迅速增长,电梯安全监管面临新情况。据了解,截至今年9月,全市电梯总数达12.24万台,且年增长幅度一直保持在8%以上。仅去年,就处置电梯困人故障7169起,解救被困人员12343人。

  “原有的《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制定于2011年。十年来,电梯的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情况发生很大变化,原条例已不太适应当前需求,迫切需要进行修订。”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王建华告诉记者,修订《条例》,既是遵循上位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也是我市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隐患治理、防范风险,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

  据王建华介绍,此次修订《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市人大常委会确定了市人大财经委、法制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四位一体”的条例修订工作机制,组建工作专班,组织开展了一系列调研论证,广泛、系统、深入地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相关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区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市民代表等意见。同时,还首次邀请熟悉法规政策、热心电梯事务的行业专家,深度参与立法调研论证各环节全过程,为高质量制定法规提供智力支持。

  王建华还告诉记者,此次条例的修订,还首次开展了跨市域立法协同,会同无锡、苏州两个城市对电梯立法的共性难点问题联合攻关,在立法框架结构和主要制度设计上达成共识,发挥立法资源和制度规范方面的协同推进优势,开辟了立法协同的新篇章。与此同时,还组织了立法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相关利益方、政府部门等方面的听证会参加人,依照规范的立法听证会程序,聚焦如何破解高层电梯“老龄化”、如何设置电梯最低保修期、是否应禁止电动自行车进电梯等公众关心的焦点问题阐述意见建议。

64条监管铁规,护航市民安全上下楼

  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分为总则、选型配置和制造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和检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新闻发布会现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级巡视员夏德智介绍了条例十个方面的特色亮点。

  亮点一:强化了电梯安全隐患源头防治措施。记者看到,条例规范了住宅电梯的选型配置和土建施工阶段的责任主体以及义务规范。同时《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结合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将电梯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单独提出,重点强调。

  亮点二:合理界定了电梯制造最低保修期义务。据我市96333应急处置平台数据统计分析,电梯在投入使用的前5年为故障高发期,主要缘于开发商或业主在装修过程中高强度使用电梯运送建筑装修材料等,同时新安装电梯存在一定运行磨合期。结合《条例》立法听证会上大多数市民代表的意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销售单位的保修责任,明确了最低保修期限为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五年。

  亮点三:细化了电梯使用单位职责。《条例》强化了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监督电梯维护保养作业、制止危险乘用行为等十二个方面的义务。同时,《条例》突出了使用单位承担安全义务刚性要求,第四十条第一款强调电梯经检验、检测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亮点四:助推“智慧电梯”模式发展。《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出,要固化“物联网+按需维保”模式,推动传统固定周期、固定项目的维保方式向动态科学转变。规定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配备电梯自动救援操作装置。有效化解因停电造成的困人故障,降低救援人员工作负担。

  亮点五:构建了社会共治格局。《条例》突出了市、区两级政府、职能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和行业组织等各方职责,压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职责。同时,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参与电梯安全工作,激发各方积极性,构建紧密高效风险防控体系。

  亮点六: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乘梯禁止规定。《条例》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拒不听从劝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七:直面常态化疫情防控新形势。《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首次提出疫情期间电梯特殊应对措施。着重强调建筑物内发生疫情的,应当立即停用电梯,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对电梯进行终末消毒后方可恢复使用。第二款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可以调整现场维护保养周期,倡导物联网远程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缓解特殊时期、特殊地点电梯作业人员无法到达现场的矛盾,促进维护保养模式改进革新。

  亮点八:细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运行管理要求。《条例》聚焦电梯增设后使用管理难题,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电梯所有权人应当在电梯使用前明确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资金的保障和分摊机制,疏解因资金不足、方案难一致,电梯“久病不治”的难题;第二款鼓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等履行电梯使用单位职责,创新管理主体。

  亮点九:关注老旧高层电梯治理。为破解老旧高层建筑电梯突出问题。《条例》要求高层建筑电梯配备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同时规定,经评估整改后无法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应当强制报废。条例还特别将高层建筑的电梯纳入重点监督范围。《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对超高层建筑的电梯以及困人故障率高且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高层建筑电梯,其纳入年度监督计划,体现重点监管、精准监管的要求。

  亮点十:固化民生保障措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明确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以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建筑电梯为重点协同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明确96333作为专用应急求助号码及应急处置平台的工作职责。条例还确定了长效的经费来源,解决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卡脖子”的难题。

  将出台实施细则,确保《条例》落地落实

  电梯安全是城市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为此,对新修订的《条例》,社会高度关注、市民充满期待。

  《条例》颁布实施以后,政府相关部门将配套什么样的实施细则,还有哪些务实举措来全力守护群众乘梯安全。新闻发布会现场,市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党组成员梁华表示,《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组织普法培训,促进监管执法人员全面掌握条款要求。

  梁华介绍,根据《条例》要求,重点围绕创设性制度,适时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包括新装电梯五年质保期、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日常安全管理、按需维保、智慧监管平台建设等。同时,市市场监管局还将高质量完成电梯安全三年专项整治,结合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优化升级963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持续降低电梯困人故障率,对公共聚集场所、超高层建筑、困人故障率高且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高层建筑等电梯开展重点监督检查,保持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电梯登记率、定检率、操作人员持证率达标。

  梁华告诉大家,市民发现有电梯的违法行为线索,可以拨打市场监管局12315热线反映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依法处理。

  通讯员宁人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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