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定为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2021-10-28 20:42: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芦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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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日前,南京市政府调整全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将审查标准从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调整为“月最低工资标准”。至此,我省13个设区市全部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实现低收入群体法律援助全覆盖。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大力实施“法援惠民生·拓展工程”,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大范围更高品质法律援助服务。截至10月20日,全省已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2万件,同比增长20.3%,常住人口受援率达万分之11.5;接待解答群众咨询22.1万人次,同比增长15.4%。

  (芦学林)

标签:法律援助;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援助对象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