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租赁意向协议,结果别人却已进场施工
孰是孰非 如皋万达广场尚未开业 成被告
2021-04-21 18:00: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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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4月16日,从事餐饮经营多年的佘先生,收到如皋人民法院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他与如皋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已受理。

  佘先生是海安人,在多地区都开有特色餐厅。今年1月份他在万达广场东区招商部门领导郑某多次邀请下,来到如皋万达广场考察,1月27日,佘先生在考察权衡后看中如皋万达广场4楼4035和4036的商铺,和如皋万达签订了租赁意向协议,同时付了5万元意向金。准备在如皋万达广场开店。但根据如皋万达广场要求,佘先生未能拿到签订的意向协议原件。

  佘先生称,他与如皋万达广场签订租赁意向协议后,2月20日,佘先生在如皋万达广场2楼项目负责人周某办公室与如皋万达方面做了交接,确定商户入驻条件,确定落户。因为如皋万达广场提出5月份要开业,当天中午12点,如皋万达广场项目负责人周某召集万达相关部门负责人到其办公室就佘先生租赁4035和4036的商铺需要进驻沟通事宜,建立了微信群。把如皋万达广场负责施工、监管的一些负责人,拉进了群。佘先生把帮他店铺设计的上海设计公司人员和店铺需要的设备厂家工作人员也拉进了群,便于按照如皋万达广场的要求进行设计和设备安装。

  3月22号,佘先生来到如皋万达,想确认进场装修时间,却意外发现他已经签订租赁意向协议的4035和4036的商铺已有其他餐饮品牌进场施工了。发现这一情况后,佘先生立马找到如皋万达的项目负责人周某,但周某未能给出合理的明确答复,让佘先生走司法程序起诉。双方发生争执,佘先生随后拨打110报警求助。

  3月26日,佘先生收到如皋万达广场的律师函,称:“贵方与如皋万达签订《【如皋】万达广场租赁意向协议》合法有效,签订意向协议表明双方就房屋租赁有了协商意向,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洽谈,并不表明双方之间租赁关系成立。未达成正式的租赁协议双方均有权解除意向协议,如皋万达与贵方解除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双方约定,贵司对如皋万达的处理意见不认可,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通过法院诉讼定分止争不应通过任何触犯法律底线行为干扰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基于如皋万达提供相关资料,本律师受如皋万达委托特致函于贵方:

  1、如皋万达与贵方2021年1月27日《【如皋】万达广场租赁意

  向协议》解除,双方不再履行,并提醒贵方勿再进一步扩大损失。

  2、贵方可携带意向金相关票据和材料,到如皋万达招商部办理意向金退款手续。

  3、请贵方停止一切包括不限于私闯工地围堵大门、网络发帖等干扰如皋万达施工以及损害如皋万达信誉的不当行为。否则如皋万达将授权本律师通过公安报案、法院诉讼等法律手段依法维权,届时贵方及相关人员有可能会被公安机关被立案查处或被法院判令赔偿损失,如拒不履行还将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带来不必要的经济、信誉损失。”

  佘先生不解,2月20日,如皋万达广场项目负责人周总建立了店铺进驻沟通微信群,他这方邀请的设计公司也是按照万达方面在群里发布的CAD图和提出的明确装修要求,进行了沟通设计。且设计图纸全部出版完毕。他已经预付了一半的设计费57500元。期间,跟设备公司也下了订单,签了合同,付了100000元定金。从1月27日签约到3月22日发现店铺给了别的商户,再到3月26日收到律师函告知如皋万达广场单方解除租赁意向合约,这期间从未有任何人告知其已签店铺又另外租赁给他人。根据佘先生提供的与如皋万达广场租赁意向协议、微信沟通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有关视频等,确实未发现如皋万达广场有通知佘先生店铺另租他人。佘先生焦急的是这期间与设计装修公司及设备厂家的合约已支付出的款项,造成损失由谁来承担?

  江南时报记者电话联系如皋万达项目负责人周某,沟通了解情况,周经理称:佘先生是在去年底12月份的时候通过万达的东区的一个领导找到他,正好当时如皋万达广场刚刚开始筹备招商,聊了之后先达成了租赁意向,后来确实也签了租赁意向协议,签完之后佘先生打了5万块钱的意向金。然后等到通知佘先生签正式租赁合同的时候,佘先生对前期谈妥的租赁价格不认可,要求让价,如皋万达广场也满足了他,但是当时没有重新签订新的商务条件的确认函,后来沟通过程中,再次通知他过来签合同的时候,佘先生又提出租赁价格下调事情,当时双方弄的也不是特别开心。

  周经理称,佘先生当时表态说如皋万达广场这个场子,做不做无所谓,不一定非要到万达广场开店。但后来万达广场东区领导可能又找到他,然后又过来谈。如皋万达广场又把价格让了一下,准备要签合同之前,佘先生又跟提出他的这个铺位不光是要做餐饮,他还要在店铺门口单独做一个水吧。如皋万达广场提出那就把水吧这一块面积单独拎出来,单独重新签合同,然后租赁价格肯定不会按照原来价格走,佘先生不认可。作为如皋万达广场也是不可能接受的,你租赁店铺做餐饮的,想做水吧,也只能在你餐饮店铺内部经营,不可以单独面对整个商场。但佘先生不同意,他认为已经跟如皋万达广场签了意向书,这个铺子是他的了,他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后来佘先生又私下找如皋万达广场招商与他对接的人,对接人也明确给他说了,微信上面也通知他,改变店铺的经营业态,坚持要干水吧,那就不合作了,这个确实没有办法争取的下来。但周经理对通知的具体时间表示不记得,不能乱说。后来佘先生迟迟没有回复,也没有消息之后,为了要开业,如皋万达广场赶紧就储备招商,重新谈了一个商户,把正式的租赁合同,包括价格全部都谈完了。商户也进场开始装修了。

  周经理说佘先生在3月份时候突然之间又找回来了,看到现场已经租赁给其他人了。提出与如皋万达广场有租赁意向协议,店铺必须要给他。如皋万达广场在咨询过聘请的当地的律师后,明确回复他,如皋万达广场跟他之间只是租赁意向协议,没有正式的租赁合同。如果正常从租赁关系的角度上面来讲,租赁意向协议上面写的很清楚,双方只是就相应的商务条件达成租赁意向。但是没有形成任何的租赁关系。如皋万达广场与佘先生没有达成任何的租赁合同,为什么一定要租给他?

  周经理称佘先生采取围堵如皋万达广场售楼处不让车辆进来,又干扰已经签订租赁合同的商户,不让施工。再后来佘先生又找了南通电视台,还有一些大V、自媒体发布了一些不实的报道。如皋万达广场也找了相关的媒体做了一些澄清。同时让律师发了律师函给佘先生。但佘先生还在万达体系的同事的朋友圈里面去诽谤和诋毁他和如皋万达广场,周经理觉得这已经是有点胡搅蛮缠了,周经理称如果佘先生再继续这样胡搅蛮缠的话,肯定是要起诉他了。

  针对如皋万达广场周经理的回应,佘先生称所谓的围堵大门和网络发帖实属无奈之举,事实上他与如皋万达广场多次沟通无果。报警后,如皋警方帮忙约定协调,如皋万达广场失约不到场不搭理。随后佘先生给记者发来一段文字:介于您收到的双方信息反馈存在各自理由的地方,我愿意在媒体朋友及社会各界正义之士面前与万达相关负责人当面还原对质!如果本人描述的有偏差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真理只有一个,真相会大白于天下!一切的一切法律自有公论!

  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何延庆律师认为,法治要求理性,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得讲道理”,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当认同基本的规范、道理,个人不能采取极端方式,企业也不能傲慢不讲理。法治强调公平,当事双方都不能“一面之词”,双方都应该把自己的证据提交出来。就此案而言,佘先生与如皋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目前佘先生提供的相关证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该对佘先生维护权益有利。孰是孰非,一切等法院审理之后,自有定论。何延庆律师表示,法治注重权利义务对等,无论是势单力薄的民众还是财大气粗的企业,在民事关系中都受到法律同等保护,双方既享有权利,也得履行义务。

  本报对此事后续将继续予以关注。(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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