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天而降“花盆击碎楼下钢化玻璃
2024-02-28 16:04: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陈妍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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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一块鹅卵石从天而降导致二楼阳台的钢化玻璃破裂,小区物业和楼上住户站上了被告席。近日,南京高淳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

  一日,刘先生发现家中二楼阳台钢化玻璃破裂,上面有泥土、破碎花盆、鹅卵石等物。刘先生立即通知小区物业联系楼上住户,但住户们均否认钢化玻璃是其抛掷或坠物砸碎。由于无法确认高空坠物是何人所为,刘先生将楼上所有住户,即三楼、四楼、五楼业主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被告赔偿相应财产损失折合人民币800元。

  高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三楼住户赵某的房屋空置,五楼住户孙某家的阳台下沿有四楼住户钱某搭建的不锈钢遮阳蓬挡,故赵某、孙某均不会产生坠物损坏楼下玻璃的后果,对损害结果无需承担责任,小区物业对其提供服务的公共部位已尽安全提示、警示义务,也无需承担责任。而四楼住户钱某,确实有一个塑料花盆掉落在刘某阳台玻璃上,据此,判决被告钱某赔偿原告刘某800元。

  钱某不服,向南京中院提出上诉,并提交小区内钢化玻璃自爆的照片,用以证明小区内钢化玻璃自爆频发,案涉玻璃较大可能是自爆造成的破裂。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案涉房屋二楼阳台顶棚钢化玻璃破裂,有两处明显受力破损坑,且上方散落泥土、破碎花盆、鹅卵石等物,该玻璃破裂具有高度可能系受物品坠落的外力所致。

  钱某窗外的置物架上现仍摆放有花盆,因此,钱某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并非实际侵权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维持。

  陈妍岚

标签:钢化玻璃;住户;阳台
责编:钱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