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今日召开
2023-05-08 17:17: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孙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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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5月8日上午,《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在南京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宝娟、省政府副省长夏心旻出席会议并讲话。

  张宝娟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依法维护全省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权益的迫切要求,是推动我省医疗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要深入学习领会,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髓要义。要强化宣传解读,强化政策配套,强化监督检查,注重《条例》贯彻实施的实际效果,持续增进民生福祉,为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据张宝娟介绍,《条例》内容丰富、亮点颇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亮点特色:

  兜住底线

  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

  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是“十四五”期间医保工作的重要任务。为此,条例在第四条开宗明义,提出“本省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医疗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慈善医疗救助、医疗互助等其他医疗保障协调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并在第二章对相关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首先,条例规范了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内容,明确缴费要求以及待遇标准。本着让更多群众享受医保待遇的原则,条例进一步放宽了条件。例如,职工自用人单位为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到账的次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非集中缴费期、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由国家规定的不超过6个月缩短为不超过2个月。特别是,条例还明确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免除待遇享受等待期,参保后即时享受待遇。

  其次,条例规定了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模式;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并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困境儿童等救助对象予以全额资助参保;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最后,条例还要求完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包括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支持医疗互助有序规范发展,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此外,此次立法也考虑到了重大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救治费用保障问题。条例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突发疫情等重大紧急情况下医疗救治的医保支付政策以及费用保障机制,统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适应重大突发疫情情况下先行救治患者的需要。

  规范使用

  保障基本医保基金运行可持续

  为保障医疗保障基金稳健运行,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范。

  一是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加快推进省级统筹,逐步实现缴费费率、缴费标准和保障待遇等全省统一。

  二是要求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风险预警、风险管控和重大风险应对机制,出现运行风险时,通过提高筹资水平、调整待遇政策等方式,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三是明确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

  四是规定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

  五是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以及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定点管理

  着力提升群众用药可及性便捷性

  一是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药机构定点管理,明确定点医药机构的确定程序,并要求完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二是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实现参保人就诊、定点医院开方上传、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结算等环节互联互通,让参保群众更加方便就诊购药;明确国家药品目录发布后,定点医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按需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采购目录范围,实现应采尽采,让群众用得上能报销更多的好药新药。

  三是规定本省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管理下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医保支付方式,建立健全支付方式考核评估、监测机制。

  四是支持和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

  五是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集中带量采购,非公立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参加集中带量采购,进一步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让群众更为真切、更为直观地感受到医保改革成效。

  优化服务

  持续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

  群众对医保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既基于医保政策,又与医保公共服务息息相关。条例就如何完善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实行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并要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协作,通过信息互通、数据共享等方式,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等服务事项一站办理、联合办理。

  二是要求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医疗保障服务窗口,推行新型服务方式,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实现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三是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相衔接的医疗费用一单制直接结算机制。

  四是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优化异地就医公共服务,落实异地就医结算。

  (五)强化监管,守住医保基金安全红线。医保基金是医药系统良好运转的物质基础,其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医保制度的长远发展,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条例对监督检查做了多方面制度设计。一是健全完善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二是规定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三是要求定点医药机构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配合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是加强各方对医疗保障的社会监督,并要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五是要求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医疗保障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副省长夏心旻就贯彻实施《条例》作了部署,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深刻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要牢牢把握《条例》落地实施的重点工作:

  要聚焦医保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定型,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落实待遇清单制度,完善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覆盖,持续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要聚焦“三医”联动,常态化制度化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支持医疗机构、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方面打造江苏特色品牌。

  要聚焦医保基金安全,依法打击欺诈骗保,坚决守护好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要聚焦公共服务更加均衡、可及、便利,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深入落实“15分钟医保服务圈”三年行动计划,让规范化标准化的医保公共服务成为江苏医保的鲜明特征。

  夏心旻强调,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方面,要全面落实院前补备案、承诺制备案、多地备案等举措,积极推广省内免备案,探索长三角免备案,持续提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质效。

  省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和省人民医院负责同志先后作了交流发言。

  省人大机关、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部分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 

江南时报记者 孙海燕

标签:医疗保障;条例;医疗保险
责编:陈衍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