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2022-04-26 16:23:00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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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2021年,苏州法院继续坚持以保护创新为使命,充分发挥“跨区域集中管辖”和“飞跃上诉”两大制度优势,亮出“苏工苏作”精神,精心织就了一幅审判与服务兼优的“双面绣”。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从2021年全市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评选出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1周某诉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5知初1122号】

 

【案情简介】

周某系专利号为ZL201110375874.1、名称为“排水板成型机”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因发现瑞之顺公司存在涉嫌侵权行为,周某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法院根据周某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至瑞之顺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采取了保全措施,并明确告知不得破坏或者转移保全证据。之后,周某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瑞之顺公司将被保全证物擅自转移并销售给案外人,致使被诉侵权产品灭失,本案无法进行现场勘验。法院因瑞之顺公司擅自转移、处分被保全证物,严重妨害民事诉讼,依法对其罚款2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 瑞之顺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并按照裁判时法定最高限额全额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被诉侵权人擅自转移、处分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查明相关技术事实的,法院可以依法推定权利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对于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分别对其科以公法层面的制裁和私法层面的不利事实推定。本案对于破解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难”,构建知识产权领域诉讼诚信体系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本案入选2021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裁判要旨案例、2021年度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2VMI荷兰公司(VMI HOLLAND B.V)诉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780号】

 

【案情简介】

VMI公司系第ZL200880006690.4号、名称为“切割装置”的发明专利权利人,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VMI公司发现,萨驰苏州公司、萨驰上海公司生产并销售的SRS-H型标准半钢子午胎一次法成型机等产品涉嫌侵害其专利权,故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萨驰苏州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VMI公司通过合并式修改,将原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1进行合并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宣告在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继续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依照被告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获利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精细化计算技术贡献率的专利侵权案件,对于解决技术贡献率这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题提供了“苏知”方案。作为备受关注的国内外轮胎行业“世纪大战”系列纠纷之一,本案裁判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欧洲橡胶杂志》、英国《tyrepress》杂志等对本案进行专题报道,对于进一步扩大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打造知识产权维权“优选地”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入选2021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3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诉福建大自然美学家家居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0)苏05民初60

 

【案情简介】

“大自然”“Nature等注册商标是大自然公司拥有的驰名商标。2017年以来,福建大自然公司不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大自然”文字,且将公司网站域名注册为“naturemxj.com”,并在其地板产品和宣传中使用标识。福建大自然公司还通过中华地板网、中华建材网招商,47家经销商覆盖全国。福建大自然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良在其名下的“大自然美学家”商标被法院判决认定无效后,同一天内又在37个商品类别上抢注了“大自然美学家”商标。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建大自然公司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其在近似商标被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无效后继续恶意囤积大量其他近似商标,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扩大侵权规模,属于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故全额支持原告15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兼顾个案正义与诉源治理的典型案件,实现了“办理一起案件,发出一份建议,规范一个行业”。针对互联网平台审核不严等问题,创设性提出探索构建知名品牌红名单制度、建立健全网络平台数据巡查、审核和投诉机制,有利于推动互联网平台填补用户管理和信息审核漏洞,规范平台经济有序发展,案涉互联网平台运营商积极反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建立了全流程打击恶意商标注册工作机制,形成了打击恶意注册社会共治局面。本案获评全省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入选2021年度苏州法院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4、博柏利有限公司诉新帛利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1545号】

 

【案情简介】

博柏利公司系第G733385号“BURBERRY”商标、第781602号“”商标、第G732879号“”商标和第G987322号“”商标的权利人。现有证据显示,至少在2003年第G733385号“BURBERRY”商标和第781602号“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4年,第G732879号“”商标亦被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博柏利公司于1955年被特许使用英国皇家标识“”, BURBERRY作为英国皇家御用品牌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新帛利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博柏利公司被特许使用的英国皇家标识高度近似的被诉皇家标识标识,大量突出使用BANEBERRY”“标识,在部分服装上使用了被诉侵权标(黄2)被诉侵权标(黑白)等格纹图案,并大量使用“BANEBERRY起源于伦敦杰明街,其最具象征的‘英式格子’是时尚界的经典元素”等宣传用语。博柏利公司认为前述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慎审查,出具本案禁令。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发挥诉讼禁令制度效能,作出了全国首例在相同商品上保护驰名商标、针对使用注册商标行为的禁令。该案禁令出具后,被告入驻的奥特莱斯等各大商场均迅速作出了撤店处理,原告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的维护。该案禁令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评选为“2020-2021年度非刑事类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5无锡市大山机械有限公司诉武某军、蒋某辉、常州双益铸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372号】

 

【案情简介】

武某军在大山公司任职期间担任技术岗位,负责设计图纸,并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武某军在大山公司已对技术信息采取隔绝外部网络等多项保密措施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并在离职后带走了包括射芯机在内的技术图纸等资料。2009年至2010年初,蒋某辉、武某军合作成立双益公司,至201212月该公司生产销售12台各种型号的冷芯机。20123月,大山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无锡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2012510日立案侦查。在刑事侦查程序中,蒋某辉、武某军承认武某军利用工作便利以秘密手段获取大山公司图纸,双益公司据此生产、销售与大山公司同类产品。后基于证据不足,刑事案件最终判决蒋某辉和武某军无罪。大山公司遂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承担侵犯技术秘密的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共同侵犯原告大山公司技术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被告连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商业秘密纠纷中涉在先刑事判决情况下明确民事诉讼证据采信效力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刑事判决不直接产生对民事诉讼中证据采信与否的效力在涉及民刑交叉案件中,即便有在先刑事判决,民事案件仍应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就涉案技术信息是否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具有商业价值以及权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等法定条件逐一进行分析。本案的裁判准确适用证据规则,依法认定被告行为侵犯大山公司的商业秘密,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行有力保护,有利于促进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企业经营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6、广州仕必合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17514号】

 

【案情简介】

仕必合公司于2013619日申请注册第12778446号“JOSEF CHROMY”注册商标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仕必合公司发现亚马逊网站上销售的3款葡萄酒商品外包装上标示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母,商品网站链接标题也以“JOSEF CHROMY”开头。仕必合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昆山卓越公司、北京卓越公司、亚马逊公司以及被诉侵权商品的进口商云门公司认为,仕必合公司系恶意抢注涉案注册商标,云门公司自2010年即开始从约瑟克公司(JOSEF CHROMY WINE SPTYLTD)进口“JOSEF CHROMY”系列葡萄酒,“JOSEF CHROMY”系列葡萄酒早在2011年就在中国有知名度。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仕必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数字经济领域中运用的典型案例。加快诚信体系建设不仅是适应经济数字化转型的需要,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本案裁判对于原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商标权的行为依法给予否定性评价,彰显了司法机关对于不诚信行为的坚决规制。本案对于推动数字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7南通澳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南京聚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等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212号】

 

【案情简介】

澳灵公司与聚成公司南通分公司签订《专利委托合同》,约定由聚成公司南通分公司代办专利权转让手续,将澳灵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超名下的专利权转让给澳灵公司。合同签订后,聚成公司南通分公司完成了案涉专利权的转让手续。但聚成公司南通分公司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两次发送的专利年费缴费通知以及专利权终止通知后,未向澳灵公司进行转达,导致案涉专利权因逾期未缴纳年费而终止。法院经审理认为,聚成公司南通分公司未能全面、正确地履行《专利委托合同》相应的附随义务,构成违约,应与聚成公司共同赔偿澳灵公司因专利权终止所遭受的部分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实现“办理一起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典型案例。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无资质代理行为,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司法建议,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采纳,极大助推了打击黑代理的“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对于健全完善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提供了开拓性思路和举措。该项创新举措被新近颁布的《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所吸收

 

8苏州小木匠模型有限公司诉义乌市恩如模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13741号】

 

【案情简介

小木匠公司系从事模型玩具研发、设计、销售的公司,制作了绿漪亭、梧竹幽居、绣绮亭模型等建筑拼接玩具,并将搭建安装示意图及文字说明、刀线图及拼装好的模型图片等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小木匠公司发现,恩如公司在淘宝店铺中擅自销售与其作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故诉至法院。恩如公司认为,小木匠公司登记的园林模型是对苏州拙政园内属于公有领域中相应园林建筑的复制,不具有独创性。法院经审理判决恩如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小木匠公司涉案园林建筑造型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激发文化创意活力,支持“江南文化”传承创新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对于建筑拼接类玩具的作品属性认定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通过对建筑拼接玩具予以分解,厘清刀线图、安装示意图、拼接立体模型等各组成部分的不同著作权属性。本案裁判探索了传统文化资源和新型文化产品的司法保护路径,对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古典园林建筑文化的推广、传承和再创作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9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亳州市老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区盛泽镇芯芯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5803号】

 

【案情简介】

古井公司系国内知名酿酒企业,拥有包括第7107345号“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酒瓶立体商标等在内的多个注册商标。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酒(饮料)等。古井公司认为,老池公司生产的“金井福”原浆系列白酒使用了与其上述立体商标近似的标识,芯芯批发部销售侵权产品,二者构成商标侵权,故提起本案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池公司的行为侵犯古井公司的立体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苏州地区首例涉立体商标司法保护的判决案件。立体商标重点保护的是三维标志,商标近似性判断的重点在于三维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本案准确运用“三步法”,通过识别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要素、对显著部分进行比对、考虑商标知名度、商品摆放习惯及被告主观故意等因素进行整体判断。本案的裁判合理界定了立体商标的保护范围,对于同类型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0苏州某塑化有限公司、刘某发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5刑初第577号】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发是被告单位苏州某塑化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是第G1082520号“DSM”国际商标和第22958002号“STANYL”商标的权利人。201911月至2020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发策划和实施,被告单位苏州某塑化公司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形下,将白包塑料粒子使用印制DSM”和“Stanyl”的塑料包装袋重新包装后,冒充“DSM”和“STANYL”商标的正品产品对外销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苏州某塑化有限公司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判处罚金,被告人刘某发是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充分彰显了我国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犯涉外商标权犯罪行为的力度和决心,有力维护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有利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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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衍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