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外卖骑手、代驾司机、上门厨师……近年来,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劳动者群体不断壮大,“网约工”劳动关系确认困难、保障体制欠缺等合法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显现,如何充分保障“网约工”的劳动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日前,苏州市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依法及时确认了配送骑手张先生的劳动从属关系,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9年11月,正在找工作的张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中介人员张某宏,张某宏推荐其去某网络买菜平台位于胥口的站点上班。经该站点站长面试后,张先生自11月9日起至该站点使用电瓶车从事购菜订单的配送工作。
两天后,即11月11日晚,张先生骑电瓶车在送完一趟订单的返回途中摔倒受伤。因工作时间短,又未签订劳动合同,某网络买菜平台站点也只有平台海报,并未挂有公司牌子,张先生入职时也只和中介人员有联系,一时间连他自己也搞不清楚“东家”究竟是谁。张先生发现面试时填的表上有某人力资源公司字样,又发现某服务外包公司向其转账的一笔款项属于工资,便先后两次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两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仲裁部门对张先生的请求均未支持。
张先生不服,向吴中法院起诉某服务外包公司,同时加入某人力资源公司及买菜平台开发运作方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第三人。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虽某服务外包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所签合同系《服务承揽合同》,但内容实质上类似于劳务派遣协议;其次,某服务外包公司向张先生转账的款项符合工资特征;再次,平台站点对张先生有一定的工作要求,包括考勤、分配订单等,也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符合用工单位的特征;最后,平台站点站长在接受调查时称,其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站点配送骑手与服务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服务外包公司发放。综上,吴中法院从传统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认定张先生系被派遣劳动者,某服务外包公司系派遣单位即张先生的用人单位,平台站点运营方系用工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仅负责向某服务外包公司推荐骑手,故与张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一方应为某服务外包公司,由此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张先生与某服务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某服务外包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在二审中。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