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近年来,购买机动车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随之车险投保在保险行业的市场份额也逐渐增大,有些车主在购买车险时往往不够谨慎,为贪图便宜而在所谓的代售点的“销售经理”处购买价格偏低的“车险”,这就让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机。近日,苏州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交强险保单系伪造,被告无法正常获得理赔,只能自己埋单。
2019年9月8日14时左右,原告马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太仓市璜泾镇时,车左后侧与被告何某由南往北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左前侧发生碰撞,致原告马某连人带车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原告马某进行了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马某因车祸致左2-8肋骨骨折构成十级残疾,左锁骨远端骨折遗留左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残疾;误工期为四个月,护理期为一人护理三个月,营养期为三个月。原告马某因此各项损失达17万元左右,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变型拖拉机是辗转几手卖至被告何某处,后所有权才变更为何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必须强制购买交强险,被告何某则陈述自己已经购买了交强险;但进一步调查发现,何某在购买交强险时过于疏忽大意,仅经人介绍即与所谓的保险公司“销售经理”签订了其伪造的保单,然后通过微信打款给对方。因此,涉案车辆实际处于脱保状态。
法院查明原告马某的损失合计16万余元,由被告何某在应投保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068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何某赔偿1.3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因被告何某已垫付原告2万元,故还需赔偿原告11万余元。 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