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1.恶意转让债权、撤回执行申请,规避执行受到严惩
【基本案情】2015年,被告人周某因工程周转需要,向孙某借款300万元,后一直未还款。2017年8月,如皋法院判决周某夫妇向孙某偿还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孙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因周某无履行能力且下落不明,如皋法院终结此次执行。
2020年1月21日,如皋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周某在南京六合法院有可供执行的债权后,随即向六合法院发出协助查封周某债权的法律文书,因周某已转让该笔债权致使查封未成。周某的这一行为涉嫌拒执犯罪,如皋法院依法移送公安侦查。经查,周某为逃避执行,于2020年1月18日与他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在六合法院获得的生效债权进行转让,并于1月21日向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1月22日,周某向六合法院申请撤回执行。
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被告人周某在收到法院生效判决、执行通知书之后,采用转让债权、撤回执行申请等方式,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归案后的周某仍然认识不到自己拒执行为的严重性,最终被判处监禁刑。本案由唐明渠院长担任审判长,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并当庭宣判,体现了如皋法院依法打击拒执行为的决心和鲜明态度,有效震慑了潜在的拒执被执行人。
2.伪造借条、实施虚假诉讼,三人合谋妨害执行构成拒执罪
【基本案情】2018年7月,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陈某与仇某、李某共谋,由陈某伪造借条,虚增与仇某8.5万元、李某5万余元的借款债务。后由仇某、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达成和解后参与陈某房产的拍卖款分配,致使另一债权人马某13万元本金仅执行到位10.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与仇某、李某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和解的方式,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综合各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退赔等不同情节,依法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其中对被告人仇某、李某适用缓刑。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尽管拒执罪的主体一般是指被执行人及附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个人和单位,但该案的特殊性在于,被执行人陈某与案外人仇某、李某经事先共谋,通过虚增债务、虚假诉讼并虚假和解的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其他申请人的债权未能得到有效实现。三人因共同的故意,根据分工共同实施妨害执行行为,成为拒执罪的共犯并受到刑事处罚。该案的判决,对于那些所谓“同情”甚至帮助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好事者敲响了警钟。
3. 撕毁封条,私自变卖法院查封财产获刑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高某未向申请人周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7月,如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高某放置于家中的机器设备,张贴封条,并告知其不得转移、变卖、毁坏,由高某对查封的机器设备进行保管。
2019年8月,高某撕去封条,私自变卖被查封的机器设备,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履行法院的其他执行案件。后因为没有能力偿还周某的借款,其外出躲债。
法院经审理,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高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法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排他性,任何公民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处置,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高某私自变卖法院查封资产,虽然其将所卖款项用于偿还其他执行案件所涉债务,但并不影响对其变卖司法机关查封财产行为的认定。且截至案发,其仍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属情节严重。该案的判决,警醒那些缺乏法治意识的被执行人,法院查封的权威性不容侵犯,主动、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才是唯一出路。
4.无视限高令恣意高消费,亲友代为履行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因深圳某电子商务公司及其连带责任人姚某迟迟未履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如皋某能源公司于2020年2月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第一时间依法向姚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风险提示单等文书,并于2020年6月向迟迟未现身的姚某开出罚款决定书。但姚某却一直不理不睬,法院寄出的法律文书一再被退回、拒收。直至2020年8月,姚某才签收了法院邮寄的系列文书,但始终没有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调查,姚某多次出入高尔夫球场、五星级酒店等处进行消费,消费金额高达27万余元。2020年8月,如皋法院以姚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1年4月,姚某在深圳被公安机关抓获。取保候审期间,姚某依然恣意高消费。
法院经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后,决定对被告人姚某当庭逮捕。休庭期间,被告人姚某的亲友提出愿意代为还款,考虑到该案最终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故敦促双方积极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姚某亲友按照协议将本息213万元汇至债权人账户,取得债权人的谅解。
鉴于被告人姚某的亲友代为达成和解并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该案被告人姚某是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多次违反禁令进行高消费,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其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该判决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以打促执,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决心,也凸显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功能,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5.变更经营人、转移拆迁款,自作聪明受刑罚
【基本案情】2013年起,周某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陆续收到如皋法院的多个判决、裁定,但周某依然无动于衷,拒不履行。2017年初,周某在得知自己经营的生猪养殖场即将被拆迁后,于2017年3月7日,将其经营近5年的生猪养殖场突然注销。同日,该养殖场被重新注册,经营人变更为周某的叔叔。同年5月30日,其叔叔在养殖场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确认。2018年2月12日,214万余元拆迁补偿款打至周某叔叔的账户。其叔叔按照周某的指示先后将款项转给案外人,再经由案外人将该笔拆迁款项用于偿还周某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债务以及周某个人消费,致使法院的多个生效裁判无法执行。
经审理,如皋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周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本有能力履行,却以注销登记的方式瞒天过海,将拆迁补偿款同于偿还其他债务,导致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陷入执行不能,其无视法律、挑战司法权威的主观恶性十分明显。周某的叔叔明知周某系法院被执行人,仍帮助周某实施妨害执行的行为,同样也触犯了刑律,被另案处理。该案的查处,一方面显示了被执行人的狡猾和执行工作的艰难,另一方面也警醒那些试图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任何看似天衣无缝的规避执行行为,都不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6.转移、隐匿法院查封财产,申请人自诉后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同时领刑
【基本案情】甲家居公司与洪某、乙家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洪某将法院查封并交由其保管的机器设备转移、隐匿。2021年12月10日,甲家居公司以洪某及乙家居公司涉嫌拒执罪向如皋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如皋法院依法受理。收到刑事自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洪某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请求执行干警协调处理,于12月24日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自诉人的谅解。
12月28日,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对被告单位乙家居公司、被告人洪某分别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4000元。宣判后,洪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典型意义】该案是近年来如皋法院办理的首起拒执自诉和追究单位拒执刑事责任的案件。为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如皋法院采用公诉与自诉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加强与公安、检察的联动,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另一方面,对申请人提起的拒执自诉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立案受理,追究被执行人拒执行为的刑事责任。该案的判决,对失信被执行人起到了较强的震慑作用,在“切实解决执行难”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7.不如实申报财产,周某收到5000元执行“罚单”
【基本案情】2018年,周某在4S店购买一台宝马汽车,向宝马金融公司贷款12.6万元,贷款期限为三年。然而,仅按期还款十几个月后,周某便杳无音信。宝马金融公司提起的诉讼经法院判决生效后,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向周某电子送达执行传票,要求其到院执行谈话、申报其名下财产,并同步发出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交出宝马车。周某对此视而不见。执行干警依法将其拘传。周某陈述,其随身携带的挎包、钱包等均为LV名牌。由于其拒不申报财产且拒不交付宝马车,法院决定对周某罚款5000元。半个小时后,其家人代为缴纳罚款。12月初,被查封的宝马汽车通过司法网拍以12万余元的价格卖出。
【典型意义】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必须得到尊重和自觉执行。周某不如实申报财产,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挑衅,法院依法对周某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有利于督促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有力维护法律尊严。
8. 大额交易流水被发现,朱某被司法拘留15日
【基本案情】卢某申请执行朱某返还125万元油卡案,执行中,朱某一拖再拖,随后玩起“失踪”。一次凌晨出击行动中,执行干警将“失联”的朱某堵住。经搜查,朱某的微信、支付宝存在多笔大额交易。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义】司法拘留作为民事制裁手段,在执行工作中经常被适用。朱某的线上交易记录显示多笔大额交易,说明朱某有能力执行却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符合司法拘留的条件。该案的处罚,提醒社会公众应当诚信守法,作为被执行人更应主动履行生效裁判,否则必将自食其果,受到法律惩罚。
9. 银行账号有大额交易,被拘留六日后幡然悔过
【基本案情】李某申请执行何某80万元借款案,执行立案后,何某处于“失联”状态。后李某提供线索,执行干警从海安将何某传唤到院。经查,其名下银行账号上有大额交易流水,但何某仍称自己无能力偿还。法院依法对何某司法拘留十五日。被拘留的第六天,何某委托案外人代为履行部分款项,并就剩余款项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何某主动具结悔过,法院提前解除对何某的拘留措施。
【典型意义】执行中千方百计逃避,一旦失去自由时才幡然醒悟,本案何某的表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其在拘留过程中能够自我反省,主动想办法筹款还债并具结悔过,表明其已经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惩罚、教育是司法拘留措施的两大功能,对于知错能改者,法院始终采取鼓励、包容的态度。该案的处理,对那些还在观望中的被执行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示范作用。 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