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通讯员 宁市轩 记者 殷文静)违规开展粮食收购,经营无保质期大米,粮食收购未明码标价……这些行为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打击的重点。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2021年至2022年,按照上级部署,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为充分发挥以案明纪、以案释法、以案促改作用,切实规范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近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收集整理专项整治以来本市和其他省市有关涉粮典型案例,现公布第一期典型案例:
南京溧水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违规开展粮食收购案
2021年11月,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管局对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移交南京溧水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收购粮食未按规定报送粮食主管部门的违规线索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夏粮收购期间未按规定向粮食主管部门报送粮食收购数量等相关情况,该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南京月季丽华快餐管理有限公司白下路分公司经营无保质期大米案
2021年8月,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对南京月季丽华快餐管理有限公司白下路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存放无保质期和质量等级大米2袋。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大米60袋,除剩余2袋已退给供货商,其他已做成成品米饭售出。当事人经营无保质期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南京滨淮米业有限公司粮食收购未明码标价案
2022年6月,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南京滨淮米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开展粮食收购活动时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南京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发现与粮食有关的违法行为,可以拨打12315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