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出台《南京市浦口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2020-11-11 17:13: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杨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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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近日,南京市浦口区司法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针对全区重大合同主体管控、合同履行监管等政府参与经济活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组织起草了《南京市浦口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经区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该《办法》是在《南京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充分学习借鉴其他兄弟区(县)的经验做法,于8月份向58个区属部门(单位)征集修改意见并进行完善。《办法》共包含六章三十八条,重点从合同主体管控、纠纷处理方式、实施效果评估等几个方面加强政府合同管理。

  一是加强合同主体管控,精简政府合同数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区情,对于政府合同的订立主体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合同约定事项属于区政府下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原则上由其自行签订。合同拟约定事项涉及全区整体性工作或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可以区政府名义订立,但应事先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启动。

  二是加强集体审查研究,降低合同履约风险。政府合同涉及财政、审计、税收、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业务主管部门职权的,在提请合法性审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以区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合法性审查终结后,应当报请区政府集体审议后方可订立。

  三是加强后续跟踪督查,维护政府合法权益。建立合同履行阶段性评估和后评估制度。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向区政府或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同时应当根据需要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阶段性评估,作为合同继续履行、变更或终止的依据。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政府合同的目标完成、成本收益、社会效果等情况开展后评估。

  下一步,浦口区将严格落实《办法》规定,全面把好合同签订程序关、法律关和质量关,切实维护政府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杨灿)

标签:合同;南京市;浦口区
责编:杨春源 王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