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发文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021-07-08 20:39: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中和  
1
听新闻

  江南时报讯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进行了修订。

  7月8日,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在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监督手段等方面细化有关规定。

  《实施细则》共7章31条,分为总则、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第三方评估、监督与责任追究、附则。与《实施细则(暂行)》相比,修改21条,保留2条,新增8条。

  审查标准是《实施细则》的核心,重点完善和细化审查标准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明确提出5个“不得”。

  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比如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等。

  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未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如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此外,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中和)

标签:经营者;公平竞争;细则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