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法院首例确认成交 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拍品
2020-09-16 20:19:00  作者:刘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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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讯 近日,张家港法院首次适用最高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定“确认第三人方某购得位于杨舍镇某小区的一处不动产”。该不动产经二次二轮网络拍卖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也不接受以该不动产抵债,最终由该第三人以变卖价购得,顺利完成资产处置。

某银行与夏某某、钱某某、张家港某纸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00余万元。经法院调查,该案可供执行的主要财产为夏某某、钱某某所有的位于杨舍镇某小区的不动产,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启动第一次二轮拍卖,首次上拍价格为人民币220余万元,但遗憾流拍,且按流拍价变卖未成。后又依法启动第二次二轮拍卖,依然流拍,流拍价为176万元,且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不接受以物抵债。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承办人经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该被执行人还有一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承办人与另案申请人方某进行沟通,向方某释明规定,询问其有无意向购买。最终另案申请人方某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规定,可予准许。在方某付清价款后,法院向其出具了成交确认书和确权裁定书。目前该房产已完成过户,两案执行款均已发放完毕,至此,两案全部执行完毕。

允许第三人在流拍后直接以流拍价购买拍品,丰富了财产处置方式,提升了财产处置效率,不仅有助于执行案件当事人有效化解债务纠纷,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社会主体参与执行财产的竞买处置,盘活资产,促进资源再分配。

刘云琦

标签:执行;不动产;法院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