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保委开展网络弹窗约谈
腾讯视频、360浏览器表示将积极整改优化
2021-09-14 22:01: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尹丹丹 徐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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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消保委开展网络弹窗约谈

  腾讯视频、360浏览器表示将积极整改优化

  江南时报讯(记者 尹丹丹 通讯员 徐悦)互联网弹窗相关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广大用户诟病,成为恼人的“牛皮癣”。本报也关注到这一现象,予以多次报道并引发关注。7月,江苏省消保委发布了PC端应用软件网络弹窗调查报告,引发广泛关注。9月14日,江苏省消保委根据调查情况对问题弹窗所属软件公司及4家调查涉及的下载平台,共14家企业开展集体公开约谈。

  集体公开约谈 敦促企业限时整改优化

  本次约谈过程中,江苏省消保委提出七项整改优化要求,要求各企业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优化方案。

  切实保证弹窗内容合法合规。企业应进一步加强自检自查,对第三方合作广告加强审核,严禁传播或以软色情内容诱导点击等打擦边球的情况。

  明确标注“广告”字样及内容来源。在目前信息多元化时代,消费者面对海量信息难以辨别,对商业性广告如果企业不标注“广告”字样,标明广告来源,极易造成消费者辨析困难,加大网络受骗风险。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对商业性广告标注“广告”字样及清晰标明内容来源。

  确保“一键关闭”无障碍实现。企业要确保网络弹窗“一键关闭”,严禁出现虚假关闭按钮、虚标倒计时按钮、关闭按钮隐蔽化模糊化或存在误导等情形。

  优化弹窗尺寸大小、弹出频率等形式问题。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弹窗大小及弹出频率等虽无明确规定,但企业无论从珍惜声誉、呵护消费者的信任还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出发都应积极控制弹窗的尺寸大小、弹出频率及数量,不影响网民消费体验。

  优化网络弹窗设置,设置弹出周期。面对企业推送的资讯、广告等信息,消费者有权通过“不再弹出”或“一周内不弹出”等选项表达自身对内容的选择和对企业推送的态度。企业应进一步优化网络弹窗设置,明确弹出周期,并且确保设置有效。

  取消下载默认勾选。互联网信息服务终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默认勾选”的做法属于消费者被动选择,加之默认勾选的软件都很隐蔽,消费者很容易因为安装习惯捆绑下载,企业应取消“默认勾选”套路,充分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加强软件审核机制。各软件下载平台应进一步强化自身主体责任,加强对上架软件的准入审核,强化对软件网络弹窗违法内容、诱导推广、无法“一键关闭”等违规行为的监测。同时各下载平台要提供便捷畅通的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

  企业积极回应 加强弹窗广告生态治理

  腾讯视频、QQ浏览器、360浏览器、2345看图王、ACDsee软件所属企业表示就弹窗问题进行积极的整改优化。

  360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将持续加强弹窗广告内容生态治理。涉及具体产品方面,360浏览器目前已全面调整弹窗内容及形式。一是保证全部弹窗的关闭按钮清晰明确,确保其点击范围合理有效,保证用户可以做到一键关闭的效果;二是对弹窗广告“不再弹出”设置项进行功能核校,极端情况下也确保设置有效;三是在主要弹窗位置屏蔽商业化医疗、小说等品类广告,并在上线前对广告位进行审核,确保广告质量;四是考虑到用户可能无法区分商业广告弹窗和功能引导类弹窗,浏览器已将大部分功能引导类弹窗同步关停;五是主动降低弹窗频次,目前平台整体广告展现量已降低六分之五。

  在360安全卫士方面。优化技术,主动识别用户在游戏模式或全屏模式等沉浸状态下,不进行任何窗口的弹出行为,目前该模式能提升商业推广弹窗20%的屏蔽率。此外,还能够自动识别出的老旧卡慢机器,并进行自动优化,主动降低其广告展现率。同时,突出所有广告弹窗上的“不再提醒”功能,让用户可以主动选择对于广告的接受与否。目前,360安全卫士正在加速开发广告调控平台,该平台能够针对用户在平台浏览广告行为进行分析,并为下一次展现做出数据上的优化,进而提升用户体验。

  腾讯视频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也将在践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从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业模式和法律支撑等方面综合考虑弹窗问题,积极跟进。

  华军软件园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软件上架,此前在PC应用软件弹窗上缺乏相应的审核环节,后续将加强对上架软件的准入审核,将广告弹窗的审核环节纳入审核要求中,并畅通投诉渠道,收集用户真实的反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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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律师团首席法律顾问卢东晓律师在接收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但由于监管力度不足、处罚标准不明、网络技术更新迅速、网络执法成本较高等原因,绝大部分网民苦于投诉、维权无门。卢东晓律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由于该条文未对“关闭标志”作出进一步详细解释,成为部分广告商打擦边球的合理理由,有的将“关闭标志”设计的非常模糊,更有甚者将“关闭标志”设置成虚假标志,诱导网络民众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该法律条文的惩戒仅适用于互联网广告主,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实际负责运营的主体并未规定责罚,且处罚较轻,与其通过互联网所牟取的利益相比微乎其微,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建议提高罚款金额,并且增加信用惩戒和行业准入方面的惩罚。同时,对于互联网平台更应加强审查、审核力度,促使互联网平台对互联网广告主的主体身份、资质、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履行严格审查义务,以规范发布者的行为。

标签:弹窗;广告;优化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