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上榜”!江苏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公开
2022-08-12 1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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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讯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江苏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南京市江宁区“某银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获选。该批十大典型案例涉及泄露事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标排放废水等多种情形,覆盖地表水、土壤等环境要素,为探索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机制提供了较好的实践经验。

【案例详情】2020年7月,江宁区环境监察大队联合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对南京某银制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危险废物从事贵金属提炼。提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排入水池,部分渗漏后排入外环境。经调查,该公司擅自收集的危险废物大部分来源于某药业有限公司。

(验收现场)

随后,江宁生态环境局联合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举行银制品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听证会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赔偿义务人当场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并承诺完成厂房内土壤的环境修复工作。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江宁生态环境局还举行了药业公司、刘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听证会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药业公司当场表示愿意承担与银制品公司同等金额的赔偿责任,自愿通过开展环境保护公益宣传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在损害调查、磋商谈判、修复验收的过程中密切联系,信息共享,证据互用,共商共研;在磋商、修复和验收过程中,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加强监督的同时,争取公众的认可,获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此外,法院采纳了银制品公司辩护人的意见,将诉前磋商情况作为判决裁量依据,通过从轻裁量,提高企业磋商和解的积极性,加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同时,该案件的办理还探索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衔接。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要求,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教育和规范上游企业切实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在耗时一年多的案件办理过程中,江宁生态环境局坚定履行生态环境部门职责使命,坚持依法依规与探索创新并行。下一步,江宁生态环境局将再接再厉,不断学习探索,积累经验,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再上新台阶。

通讯员 庞盼 赵彤 记者 殷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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