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将有法可依
2021-04-29 20:54: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孙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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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将有法可依

  江南时报讯(记者 孙海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于今年2月10日发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主要任务和法律责任,同时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行政执法权,使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法可依,更加规范。

  4月29日,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聂振平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江苏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情况。

  聂振平指出,非法集资活动分违法和犯罪两个层面。对于构成违法的,《条例》5月1日实施后,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将通过行政执法措施,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监督其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对于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规定予以打击,经立案侦办后,移送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和执行。

  聂振平表示,《条例》压实了行政机关的防范责任,解决了行政部门在配合刑事打击时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有利于早发现、早处置,使非法集资活动行政处置更加规范、有法可依。但对于已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规定的刑事责任追究标准的,将由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打击。广大群众如果遭遇非法集资骗局,或者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果断向公安机关直接报案。即使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举报,牵头部门还是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行政部门在风险排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也将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打击,而且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聂振平强调,《条例》所讲的“处置非法集资”,是指行政部门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置,主要包括组织调查认定、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监督清退等内容。需要强调的是,对于现有的刑事案件,集资参与人所关心的涉案财物处置和资金清退问题,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问题,具体由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标签:非法集资;处置;条例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