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出台指导意见强化矛盾纠纷全周期管理
2021-04-29 09:19: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张全连 朱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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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为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近日,江苏省司法厅围绕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矛盾纠纷自身及防范、处置、化解规律特性入手,出台《关于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全周期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18项具体措施,进一步推动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健全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意见》提出,创新构建矛盾纠纷全周期管理模式。一是全方位事前防范,增强矛盾纠纷预测预警预防能力。完善矛盾信息收集网络,构建网格化信息收集机制,强化对周期性、政策性、区域性矛盾排查,为预测矛盾风险走势和强化源头预防提供依据支撑。健全纠纷研判预警制度,健全日排查、周分析、月研判机制,加强智能预警工具研发运用,健全矛盾纠纷动态预警发布制度,加快构建集常态分析、系统研判、动态发布于一体的矛盾纠纷预警体系。推动矛盾防范关口前置,推动政府、市场、村(社区)领域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推动完善政府部门依法决策程序,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深入构建法治社会“五大体系”,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强化法律服务预防功能,深化公共法律服务进网格、进社区、进企业,推动普法工作融入矛盾纠纷调处全过程,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二是全流程事中控制,提升矛盾纠纷引导疏导处置水平。健全“一站式”化解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深入推行一站式解纷服务,实现“人、案、事”集约集成。坚持矛盾纠纷“就地化解”,推动“枫桥经验”延伸融入全要素网格,不断完善“网格+调解”工作模式,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加强非诉解决方式运用,完善非诉与诉讼的机制对接、人员对接,加强非诉纠纷化解清单化管理,推进调解、公证、仲裁等组合式运用,形成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非诉化解体系。加强伴随式心理疏导服务,搭建多种形式的心理咨询、心理援助平台,推动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广泛设立心理工作室,鼓励各类调解组织和心理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推动导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法律服务介入机制,扩大行政纠纷法律援助范围,积极引导矛盾纠纷当事人选择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案件。三是全要素事后治理,健全矛盾纠纷修复调节反馈机制。创新纠纷化解事后修复机制,注重平衡纠纷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推行行政和解、诉前和解等制度,建立健全补偿性措施,推动人际关系修复、信任关系重建、社会秩序恢复。推动政策制度完善优化,加强对矛盾纠纷背后深层次的政策制度问题研究,建立家事、民事、商事、行政等领域纠纷化解专题报告制度,推动完善相关地方立法、规范和政策。促进社会治理良性互动反馈,实施司法行政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行动,构建社会群团组织助推机制,促进社会治理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工作流程等不断完善优化。

  《意见》要求,重点抓实以下工作:一是打造扁平化指挥体系。加强省市县三级指挥中心建设,深入推进“四色预警”机制建设,打造集“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统一调度”于一体的综合指挥中枢。二是健全分层次调解网络。深化“3NN1”调解体系建设,健全市、县、乡、村矛盾纠纷化解“四级联动”运行架构,推进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与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有效对接,加强对矛盾纠纷分级、分层、分流处置。三是深化实战型平台建设。加强各级非诉讼服务中心(分中心)规范化建设,强化与法院“一站式”解纷平台对接,创新建立“苏解纷”线上服务平台,构建“一中心多平台”工作机制。四是健全立体式协同机制。强化条线、层级、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实时沟通和有效配合,建立区域资源统一调度、矛盾纠纷分流指派、重大纠纷跨层级会商等机制,形成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属地管理与集中调处相结合的多元调解格局。五是加强全流程监督管理。建立纠纷管辖责任制、首问首办负责制、移交督办制,畅通群众诉求表达、问题反馈渠道,加强对“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率”“非诉纠纷化解群众满意度”等量化指标的监测考评。六是强化多元化力量保障。坚持“专业化+社会化”,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专职化建设,加大政府购买、公益创投等保障投入,推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等参与专业纠纷化解,打造具有地方特色、品牌效应的个人调解工作室。(张全连 朱海波)

标签:矛盾纠纷;化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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